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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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部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佈文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期貨經紀活動,加強對期貨經紀公司的監督管理,保護期貨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關聯法規: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期貨經紀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期貨經紀,指接受客户委託,按照客户的指令,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户進行期貨交易並收取交易手續費,交易結果由客户承擔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 經營期貨經紀業務的,必須是依法設立的期貨經紀公司。
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期貨經紀業務。 第五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全國期貨經紀公司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派駐各地的證券監管辦公室、辦事處、特派員辦事處(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期貨經紀公司進行監管。
第二章 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一節 設 立 第六條 設立期貨經紀公司,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經紀公司。
期貨經紀公司的名稱,應當標明期貨經紀字樣。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期貨經紀或者近似的名稱。 第七條 期貨經紀公司可以從事期貨經紀以及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期貨經紀公司不得從事經營範圍以外的業務;不得成為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人;不得違反規定炒作股票;除履行《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 四十四條規定的保證義務外,不得為他人提供擔保。 關聯法規: 第八條 設立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其中,貨幣資金出資不得低於1800萬元;
(二)有規範的公司章程;
(三)有具備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15名以上具備從業資格的其他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經紀業務規則、財務會計制度、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經營場所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八)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期貨經紀公司股東必須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並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 第十條 申請設立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先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期貨經紀公司的名稱、住所、營業場所、註冊資本等;
(二)可行性報告;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設立期貨經紀公司的申請經初步審查合格後,申請人應當依照公司法和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期貨經紀公司的籌建。具備本辦法第 八條規定的設立條件的,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章程草案;
(二)股東名冊及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三)有相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股東最近兩年財務會計報告;
(四)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期貨交易風險説明書、期貨經紀合同樣本、經紀業務規則、財務會計制度以及風險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
(六)擬任職的董事、監事名冊,高級管理人員名冊及其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證明;
(七)擬聘用的其他從業人員名冊及其從業資格證明;
(八)經營場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九)與期貨經紀業務有關的設施的情況説明;
(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名稱預先核准書;
(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關聯法規: 第十二條 期貨經紀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設立營業部。設立營業部,必須經中國證監會批准。
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不具有法人資格,在公司授權範圍內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期貨經紀公司承擔。
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名稱必須標明“XX期貨經紀公司XX營業部”的字樣。 第十三條 期貨經紀公司申請設立營業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前一年度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二)申請人已批設的營業部經營狀況良好;
(三)有符合要求的經理人員和3名以上其他從業人員;
(四)期貨經紀公司對營業部有完備的管理制度;
(五)營業部有符合要求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期貨經紀公司申請設立營業部的,應當先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營業部的名稱、營業場所等;
(二)可行性報告;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設立營業部的申請經初步審查合格後,申請人應當進行籌建。具備本辦法第 十三條規定的設立條件的,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相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申請人前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二)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關於設立營業部的決議;
(三)擬聘用的營業部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
(四)經營場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五)與期貨經紀業務有關的設施的情況説明;
(六)期貨經紀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的意見;
(七)期貨經紀公司對營業部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制度以及其他管理制度;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不得合資、合作設立,不得承包、出租,不得另設營業場所。 第十七條 期貨經紀公司不得以“代表處”、“辦事處”等名義變相設立營業部從事期貨經紀業務。 第十八條 申請設立期貨經紀公司或者營業部,由擬設立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初審。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對於設立申請作出批准決定的,應當出具初審意見,報中國證監會審批;作出不批准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作出書面説明。 第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應當在收到符合規定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個月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是否批准其申請。未予批准的,在書面通知中説明理由。 第二十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審查期貨經紀公司或者營業部的設立申請時,應當考慮期貨市場發展的需要和期貨經紀業的佈局狀況。 第二十一條 設立期貨經紀公司或者營業部,申請人應當在取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或者《營業部經營許可證》之日起90日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申請人在取得《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或者《營業部經營許可證》之日起90日內無正當理由未辦理設立登記手續的,其《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或者《營業部經營許可證》失效。 第二十二條 期貨經紀公司或者營業部在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未開業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註銷其《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或者《營業部經營許可證》;有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期貨經紀公司或者營業部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及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異地設立營業部的,還應當在營業部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期貨經紀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節 變 更 第二十四條 期貨經紀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
(一)變更章程;
(二)變更法定代表人;
(三)變更股東或者股權結構;
(四)增資或者減資;
(五)變更公司或者營業部的住所、營業場所;
(六)撤銷營業部;
(七)公司合併、分立;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期貨經紀公司變更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審查擬任人的任職資格。 第二十六條 期貨經紀公司變更名稱,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變更登記,並在取得變更後的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變更《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逾期不申請的,其《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失效。 第二十七條 期貨經紀公司申請變更的,需提交變更申請書、股東會或者董事會作出的變更決議以及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條 期貨經紀公司申請變更的,由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初審。
期貨經紀公司撤銷營業部的,由營業部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初審。
公司或者營業部的住所、營業場所變更的,由變更後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初審。 第二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對變更申請作出批准決定的,應當出具初審意見,報中國證監會審批;作出不批准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作出書面説明。
中國證監會應當在收到符合規定的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1個月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是否批准其申請。未予批准的,在書面通知中説明理由。 第三十條 期貨經紀公司申請增資擴股,除提交本辦法第 二十七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增資方案;
(二)新增股東名冊、工商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及其出資方式、出資額及經審計的上一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四)公司增資後股權比例。
期貨經紀公司增資擴股的,新增股東應當符合本辦法第 九條關於股東條件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期貨經紀公司申請合併,除提交本辦法第 二十七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併協議;
(二)合併的可行性報告;
(三)合併各方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第三十二條 合併協議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合併各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合併方式和條件;
(三)新設合併的各方股東在新設公司中的股權份額;
(四)債權、債務的承繼及清償辦法;
(五)資產移交方式或資產變動事項;
(六)營業部的承繼或者變動事項;
(七)違約責任;
(八)訂立協議的時間和地點。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期貨經紀公司應當申請變更股東或者股權結構:
(一)公司股東之間協議轉讓股權;
(二)公司股東向其他受讓人轉讓股權;
(三)公司股東協議調整公司註冊資本導致變更各方股權結構;
(四)公司股東將其股權質押,質押股權受讓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取得該股東股權;
(五)公司股東破產、解散、被撤銷,股權受讓人依法取得該股東股權;
(六)其他原因導致的股權變更。 第三十四條 期貨經紀公司申請變更股東或者股權結構的,除提交本辦法第 二十七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股權轉讓協議;
(二)修改後的公司章程;
(三)公司股權變更後的董事會成員名單。 第三十五條 股權轉讓協議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轉讓方與受讓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轉讓股權的份額及條件;
(三)轉讓股權的期限及其方式;
(四)轉讓方和受讓方的權利義務;
(五)違約責任;
(六)訂閲協議的時間和地點。
股權轉讓的,受讓方應當符合本辦法第 九條規定的條件。 第三十六條 獲准變更的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在獲准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變更後的《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或者《營業部經營許可證》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並在營業執照變更後30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逾期未辦理變更登記的,《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或者《營業部經營許可證》失效。 第三十七條 期貨經紀公司或者營業部變更住所、營業場所,期貨經紀公司變更名稱或者撤銷營業部,應當在獲准變更之日起10日內在當地主要報刊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業內報刊上公告;營業場所變更的,還應當在原營業場所張貼公告。第三節 解散與清算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解放情形之一的,期貨經紀公司終止:
(一)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合併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被依法責令關閉;
(五)被依法宣告破產。
期貨經紀公司因前款第(一)、(二)、(三)項解放的,必須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出申請,並附解散的理由及客户持倉和保證金的處理方案,經批准後解散。 第三十九條 期貨經紀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監督清算組處理客户持倉和保證金。 第四十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負責制定清算方案,清理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債權債務,向股東收取已認繳而未繳納的出資,清結納税事宜以及處置剩餘財產。
期貨經紀公司清算時,必須優先處理客户持倉和返還客户保證金。 第四十一條 期貨經紀公司撤銷營業部的,必須依法處理客户持倉和客户保證金,優先返還客户保證金。
未處理完客户持倉和客户保證金之前,不得轉移營業部的財產。 第四十二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0日內繳回《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逾期不繳回的,由中國證監會予以註銷。
期貨經紀公司終止的,應當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章 期貨經紀業務的基本規則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期貨經紀公司從事期貨經紀業務,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禁止操縱期貨交易價格、內幕交易和期詐客户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維護客户合法權益,保障市場穩健運行。 第四十五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以適當的技能、小心謹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執行客户的委託,維護客户權益。 第四十六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避免與客户的任何利益衝突,保證公平對待所有客户。 第四十七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持續擁有符合法定要求的從業人員、技術設備,執行內部規章制度,確保穩健、合法經營。 第四十八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向客户説明期貨交易的風險,並在營業場所備置期貨交易相關法規、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經紀業務規則及其細則供客户查閲。
第二節 期貨經紀合同 第四十九條 期貨經紀合同是客户與期貨經紀公司之間約定權利義務的書面協議。
客户包括單位客户和個人客户。單位不得以個人名義、個人不得以單位名義與期貨經紀公司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本辦法所稱單位指公司、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 第五十條 期貨經紀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客户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所、電話號碼(單位客户應載明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住所、電話號碼);
(二)客户的聯繫地址和聯繫方式、指令下達及確認方式;
(三)客户帳户的管理和清算方式;
(四)期貨經紀公司因故無法從事期貨經紀業務時,客户帳户的處理方法;
(五)保證金的收取標準和收付方式;
(六)追加保證金的條件及通知追加保證金的時間和方式;
(七)期貨經紀公司強行平倉的條件及相關事項的約定;
(八)期貨交易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的約定;
(九)交易結算單、交易結算月報等的通知方式和確認方式;
(十)期貨經紀公司為客户提供諮詢、培訓和其他服務的範圍;
(十一)免責條款;
(十二)交易糾紛的處理;
(十三)合同的修改和終止;
(十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一條 期貨經紀公司制定的期貨經紀合同必須符合中國證監會制定的標準合同樣本,並報送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審查。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成為期貨經紀公司客户: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期貨監管部門、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
(三)本公司職工、配偶及其直系親屬;
(四)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五)金融機構、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
(六)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批准文件的國有企業或者國有資產佔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
(七)單位委託開户未能提供委託授權文件的;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五十三條 期貨經紀公司與客户簽訂期貨經紀合同,應當就客户的資格條件、資金來源及其他與資信有關的情況提出詢問或者要求提供必要的説明,客户應當如實告知或者提供。
客户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或者提供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或者提供義務的,期貨經紀公司應當拒絕為其開立帳户或者有權解除期貨經紀合同,清結客户持倉,由此造成損失由客户負責,並不退還交易手續費。 第五十四條 客户應當在期貨經紀合同中明確為其辦理下達指令、調撥資金等有關事項的受託人,約定聯絡方式並預留受託人簽字。
客户變更前款一項或多項的委託內容,必須將變更事項書面通知期貨經紀公司,經確認後生效。 第五十五條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期貨經紀公司可以解除與客户的期貨經紀合同,對客户帳户進行清算,並予以註銷:
(一)客户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終止的;
(二)客户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破產程序的;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五十六條 客户可以通過撤銷帳户的方式,終止與期貨經紀公司的委託關係。客户銷户應當辦理相關的銷户手續。 第五十七條 期貨經紀公司辦理客户帳户銷户手續時,應當與客户結清債權債務。
第三節 經紀業務基本規則 第五十八條 期貨經紀公司必須在依法設立的營業場所接受客户委託進行期貨交易。 第五十九條 期貨經紀公司對其資信情況的宣傳必須真實;禁止通過虛假宣傳誘使客户進行期貨交易。
期貨經紀公司不得以中國證監會的營業許可,作為其營業能力及財務健全的宣傳或者保證。 第六十條 期貨經紀公司對外進行廣告宣傳,必須遵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宣傳材料必須經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權人簽字,並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六十一條 期貨經紀公司經營期貨經紀業務,應當根據《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的規定,由取得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的工作人員執行業務。 關聯法規: 第六十二條 期貨經紀公司為客户開立帳户,應當事先向客户出示《期貨交易風險説明書》,在客户簽字確認已瞭解《期貨交易風險説明書》的內容後,與客户簽訂書面期貨經紀合同。
《期貨交易風險説明書》的格式和內容由中國證監會統一制定。
期貨經紀公司不得為未簽訂書面期貨經紀合同的客户開立帳户。 第六十三條 期貨經紀公司與客户簽訂期貨經紀合同前,應當向客户説明合同條款的含義,在客户明確理解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後,由客户簽字確認。 第六十四條 期貨經紀公司為客户進行期貨交易,應當按照期貨交易所規定的編碼規則為客户分配交易編碼,並向期貨交易所備案。
期貨經紀公司註銷客户的交易編碼,應當向期貨交易所備案。 第六十五條 客户必須以真實身份開立帳户。
個人客户開立帳户,必須持有中國公民身份證明;單位客户開立帳户,必須提供具有中國法人資格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資格的合法證件。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核查客户身份的真實性。 第六十六條 期貨經紀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為自己在本公司或者其他期貨經紀公司開立帳户,從事期貨交易。 第六十七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建立客户開户資料檔案。
期貨經紀公司對於客户開户資料檔案,除依法接受檢查外,應當保密。 第六十八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建立錯單記錄,用以記錄處理錯單的情況。 第六十九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客户投訴處理制度,並將客户的投訴及處理結果存檔。 第七十條 期貨經紀公司接受客户委託進行期貨交易,應當向客户收取保證金,並設置客户保證金明細帳。 第七十一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在期貨交易所指定結算銀行開立客户保證金帳户,用以存放客户保證金。
客户保證金帳户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並依法接受檢查。 第七十二條 期貨經紀公司可以規定收取客户的交易保證金比例,但該比例應當至少高於期貨交易所對期貨經紀公司收取的交易保證金比例3個百分點。
期貨經紀公司可以根據交易的風險狀況合理調整交易保證金比例,並應當按照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方式通知客户。 第七十三條 期貨經紀公司可以在期貨經紀合同中約定交易風險控制條件。
當客户保證不足使交易風險達到約定的條件時,期貨經紀公司應當按照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方式通知客户追加保證金;客户不能按時追加保證金的,期貨經紀公司有權對客户的部分或全部持倉強行平倉,直至保證金餘額能夠滿足約定的交易風險控制條件。
當每日結算後客户保證金低於期貨交易所規定的交易保證金水平時,期貨經紀公司應當按照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方式通知客户追加保證金;客户不能按時追加保證金的,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將該客户部分或全部持倉強行平倉,直至保證金餘額能夠維持其剩餘頭寸。
期貨經紀公司已經向期貨交易所下達平倉指令,但由於市場原因指令無法執行的,期貨經紀公司不承擔責任。
強行平倉的交易手續費及由此產生的損失由户負責。 第七十四條 期貨經紀公司劃轉客户保證金,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照客户的指示支付保證金餘額;
(二)為客户向期貨交易所交存保證金或者結算差額;
(三)客户應當向期貨經紀公司支付的交易手續費、税款及其他費用;
(四)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情況。 第七十五條 客户應當在交易指令中明確交易品種、合約月份、數量、買入或者賣出、開倉或者平倉、買賣價格的內容。
期貨經紀公司不得接受客户全權委託,不得接受內容不明確或者不完整的客户交易指令。
前款所稱全權委託指期貨經紀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代客户決定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交易指令的內容。 第七十六條 客户可以通過書面方式、電話方式以及其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方式下達交易指令。
期貨經紀公司接受客户交易指令,客户以電話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必須同步錄音;以電傳、傳真、電腦以及其他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應當保存能夠證明交易指令內容的記錄。 第七十七條 以書面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應當填寫書面交易指令單。
交易指令單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客户編碼;
(二)交易指令方式;
(三)交易指令日期及時間;
(四)交易指令的內容;
(五)業務員和交易指令下達人簽字;
(六)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七十八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按照時間優先的原則執行客户指令。 第七十九條 期貨經紀公司在閉市後應當按照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客户通知交易結算單。
交易結算單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帳號及户名;
(二)成交日期;
(三)成交品種、合約月份;
(四)成交數量及價格;
(五)買入或者賣出;
(六)開倉或者平倉;
(七)當日結算價;
(八)保證金佔用額和保證金餘額;
(九)交易手續費及其他費用;
(十)税款;
(十一)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八十條 客户對交易結算單記載事項有異議的,應當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向期貨經紀公司提出書面異議;客户對交易結算單記載事項無異議的,應當在交易結算單上簽字確認或者按照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方式確認。客户既未對交易結算單記載事項確認,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對交易結算單的確認。
對於客户有異議的,期貨經紀公司應當根據原始指令記錄和交易記錄予以核實。 第八十一條 交易結果不符合客户交易指令,或者強行平倉不符合法定或者約定條件,期貨經紀公司有過錯的,應當在下一交易日閉市前重新執行客户交易指令或者恢復被強行平倉的頭寸,並賠償由此產生的直接損失。
客户未在本辦法第 八十條規定的異議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不得再提出異議。 第八十二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每月按照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客户通知上月的交易結算月報。
交易結算月報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帳號及户名;
(二)各交易品種月末未平倉合約;
(三)當月保證金存取情況和餘額;
(四)交易盈虧數額;
(五)手續費、税款及其他費用;
(六)當月實物交割情況;
(七)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八十三條 期貨經紀公司按照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方式向客户發出強行平倉通知書、追加保證金通知書、交易結算單、交易結算月報,視為已經履行本辦法第 七十三條、第 七十九條、第 八十二條規定的通知義務。 第八十四條 開户資料、指令記錄、交易結算單、交易月報等交易記錄和其他業務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但對有關期貨交易有爭議的,應當保存至該爭議消除時為止。 第八十五條 期貨經紀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交易手續費包括代期貨交易所收取的交易手續費和期貨經紀公司自己的交易手續費兩部分。
期貨經紀公司收取交易手續費的標準不得低於期貨合約規定的交易手續費標準的3倍,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禁止期貨經紀公司變相降低交易手續費收取標準。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一節 財務管理 第八十六條 期貨經紀公司除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外,還應當提取公司利潤的5%列入公司盈餘公積金。 關聯法規: 第八十七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並專户存儲。除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外,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十八條 期貨經紀公司的淨資產低於註冊資本的60%時,期貨經紀公司除處理原有交易外,應當停止接受客户新開倉交易指令,在3個營業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説明原因,並提出改善計劃。 第八十九條 期貨經紀公司經調整的淨資產與客户保證金之比低於8%時,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在3個營業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前款比例低於4%時,期貨經紀公司除處理原有交易外,應當停止接受客户新開倉交易指令,在3個營業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説明原因,並提出改善計劃。
本條所指的經調整的淨資產根據下列公式計算:
經調整的淨資產=所有者權益+風險準備金-一年以上帳齡的應收款項-待攤費用-固定資產淨值-無形資產-開辦費及長期待攤費用 第九十條 期貨經紀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和結算工作必須分設部門進行,並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建立、健全風險評估體系。 第九十一條 本辦法第 八十六條、第 八十八條、第 八十九條規定的財務比例,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期貨經紀公司的業務狀況和市場狀況進行全面或者個別調整。
第二節 許可證管理 第九十二條 《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和《營業部經營許可證》由中國證監會統一設計和印製。
禁止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買賣《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和《營業部經營許可證》。 第九十三條 許可證正本或者副本遺失或者嚴重破損,應當在發現之日起30日內在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報刊上聲明作廢,並持登載聲明向中國證監會重新申領。 第九十四條 期貨經紀公司或者營業部的營業執照與許可證的相關內容必須一致。
第三節 日常監督和檢查 第九十五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第九十六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設置內部稽核員,定期或者不定期審核公司的財務、業務狀況以及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公司章程、業務規則的情況,製作審核報告書備查。 關聯法規: 第九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隨時對期貨經紀公司及其營業部進行日常檢查。
日常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設立或者變更事項的審批手續是否完備;
(二)申報材料的各項內容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
(三)資本金或者營運資金是否真實、充足;
(四)是否在經營範圍內開展業務;
(五)是否違法經營;
(六)業務經營狀況是否良好;
(七)營業場所和交易設施是否符合要求;
(八)是否按規定報送有關報表;
(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九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不定期進行以下專項核查:
(一)期貨經紀公司及其營業部執行保證金制度的情況;
(二)期貨經紀公司及其營業部執行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的情況;
(三)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為需要專項核查的其他事項。
對於未建立、健全保證金制度和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的期貨經紀公司,應當責令改正,並進行重點核查。 第九十九條 期貨經紀公司和營業部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要求的格式每月向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經營財務報告。 第一百條 期貨經紀公司有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在該事項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一)更換董事、監事;
(二)發生100萬元以上的股權投?剩弧 ?三)發和50萬元以上未決訴訟;
(四)開業、復業;
(五)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零一條 期貨經紀公司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公司或者營業部停業,並附客户持倉和保證金的處理方案,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後停業。
期貨經紀公司或者營業部經批准停業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繳回《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或者《營業部經營許可證》。
第四節 年度檢查 第一百零二條 中國證監會對期貨經紀公司進行年度檢查(以下簡稱“年檢”),確認其經營資格。
年檢報告書格式、年檢標識樣式和年檢戳記樣式由中國證監會統一制定。 第一百零三條 新開業的期貨經紀公司自下一年度起參加年檢。
受到中國證監會停業整頓處罰的期貨經紀公司,在停業整頓期滿並經中國證監會驗收合格後參加年檢。
經批准停業的期貨經紀公司或者營業部,復業後參加年檢。 第一百零四條 期貨經紀公司年檢的內容包括:
(一)《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的變更情況;
(二)財務情況;
(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執行情況;
(四)內部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五)對客户投訴的處理情況;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零五條 期貨經紀公司在接到年檢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材料:
(一)年檢報告書;
(二)有相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副本複印件;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一百零六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負責本轄區內期貨經紀公司年檢的初檢,並將有關年檢材料和初檢意見報中國證監會複檢。
期貨經紀公司年檢合格,由中國證監會在其《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上加貼年檢標識或者加蓋年檢戳記。 第一百零七條 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期貨經紀公司,由中國證監會責令停業整頓或者註銷其《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
第五節 保證金退付危機的特別處理程序 第一百零八條 期貨經紀公司已經或者可能出現客户保證金退付危機,嚴重影響客户利益時,中國證監會有權決定對該公司進行特別處理。 第一百零九條 中國證監會的特別處理決定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特別處理的期貨經紀公司名稱;
(二)特別處理理由;
(三)特別處理期限。 第一百一十條 期貨經紀公司進入特別處理程序,應當由期貨經紀公司股東單位組織特別處理工作組。必要時,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派代表或者委託中介機構參加特別處理工作組。
特別處理工作組的特別處理工作,應當接受中國證監會的監督。 第一百一十一條 自特別處理開始之日起,由特別處理工作組行使期貨經紀公司的經營管理權力。
特別處理期間產生的債權債務仍由被特別處理的期貨經紀公司承擔。 第一百一十二條 特別處理工作組可以根據情況採取下列措施:
(一)清查客户持倉、客户保證金餘額以及出現保證金退付危機的原因;
(二)處置期貨經紀公司的資產、回收到期債權;
(三)追回被挪用的客户保證金;
(四)決定客户持倉和保證金處理方案;
(五)制定並實施期貨經紀公司的清理整頓方案;
(六)其他特別處理工作組認為必要的措施。 第一百一十三條 特別處理期間,特別處理工作組認為需要對期貨經紀公司進行清算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經批准後清算。 第一百一十四條 特別處理期限屆滿,中國證監會可以決定延期,但特別處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特別處理終止:
(一)特別處理決定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延期屆滿;
(二)特別處理決定期限屆滿前,該期貨經紀公司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
(三)特別處理期限屆滿前,該期貨經紀公司被合併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第五章 罰 則 第一百一十六條 期貨經紀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 五十九條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報告或者備案義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 五十二條的規定,為不具備資格的單位和個人開立帳户的;
(三)未履行本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審查客户資格和資信義務的;
(四)違反中國證監會財務規定,經限期改正,仍未達到標準的;
(五)違反規定對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成為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人的;
(六)申報材料有虛假記載或者重大遺漏的;
(七)以合資、合作方式設立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的;
(八)將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承包、出租給他人的;
(九)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另設營業場所的;
(十)變相降低交易手續費收取標準的;
(十一)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建立客户投訴檔案和錯單記錄的;
(十二)違反規定炒作股票的。 關聯法規: 第一百一十七條 期貨經紀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 六十條處罰:
(一)未妥善處理營業部的客户持倉和保證金,擅自轉移營業部財產的;
(二)在未經依法設立的營業場所接受客户委託買賣期貨的;
(三)接受未辦理開户手續的客户委託進行期貨交易的;
(四)通過虛假宣傳誘使客户進行期貨交易的;
(五)對公司的資信情況作不實的宣傳或者以中國證監會的營業許可,作為營業能力及財務健全的宣傳或者保證的;
(六)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關聯法規: 第一百一十八條 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處罰。 關聯法規: 第一百一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百二十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依法設立的期貨經紀公司繼續保留,不完全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必須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期限內達到本辦法規定的條件。 第一百二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施行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施行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施行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的規定為準。 第一百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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