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保險原則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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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購買保險原則是如何規定的?

購買保險原則是如何規定的?

1、保險利益原則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指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有四個成立條件:合法的利益、經濟有價的利益、確定的利益、有利害關係的利益。

2、近因原則

近因是指風險和損失之間,導致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用以確定保險賠償責任。

3、損失補償原則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從保險人得到的賠償正好填補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造成的保額範圍內的損失。實際運用過程中,應當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額為限,以保險利益為限。

損失補償原則有三個派生原則,即重複保險分攤原則,代為追償原則,委付原則。在重複保險的條件下,為了避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獲得超額賠償,因此採用順序、限責和分攤等原則。代位求償是指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以後,在賠償金額範圍內取代被保險人的地位行使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法第60、61、條就有關情況作了詳細規定。委付是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推定全損時,將保險標的物的一切權利連同義務移轉給保險人而請求保險人賠償全部保險金額的法律行為。

4、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是指誠實、守信。保險合同就是建立在誠實信用基礎上的一種射幸合同,保險法第5條規定,保險合同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它主要通過保險合同雙方的誠信義務來體現,具體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如實告知的義務及保證義務,保險人的説明義務及棄權和禁止反言義務。保險法第16條,17條作了詳細規定。

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辦法要點

1、適用範圍

適用於在職保、新農保、城居保中參加過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人員。

在某一種制度中跨地區轉移的參保人員,應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規定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不適用本《辦法》。

《辦法》適用於尚處於繳費期、未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

已按國家規定領取各制度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由於不需要重新計算待遇,因此不適用本《辦法》。

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參加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人員,達到職保法定退休年齡(含待遇領取年齡)後,職保繳費年限滿15年(含依據有關規定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按照職保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職保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達到新農保或城居保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新農保或城居保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新農保或城居保跨區銜接:參加新農保或城居保人員,在繳費期間因户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辦理新農保和城居保銜接手續的,可在遷入地申請實時辦理。

2、辦理流程

申請:由參保人員本人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

審核: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並審核參保人員書面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在1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人員原職保、新農保或城居保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聯繫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制度銜接條件的,向申請人作出説明。

辦理:參保人員原職保、新農保或城居保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聯繫函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制度銜接的各項手續。

辦結: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職保、新農保或城居保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的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情況及時通知參保人員。

其中在購買之初,雙方都需要遵守着誠信的原則,將自己的基本信息告知對方,若不告知,那麼,即使投保人在購買保險,發生意外事故後,自己的權益也是無法得到保障的。設置此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增強社會彼此之間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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