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原則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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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壽保險原則是怎麼規定的?

人壽保險原則是怎麼規定的

所有的人壽保險都適用保險利益原則、比例分攤原則和代位求償原則都是損失補償原則的派生原則,三者其實就一回事。人的生命是無價的,無法用金錢衡量,所以不適用損失補償原則,也就不適用損失補償原則的兩個派生原則。

人壽保險是人身保險的一種,簡稱壽險,人壽保險:以被保險人的壽命為保險標的,且以被保險人的生存或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1] 。和所有保險業務一樣,被保險人將風險轉嫁給保險人,接受保險人的條款並支付保險費。與其他保險不同的是,人壽保險轉嫁的是被保險人的生存或者死亡的風險。

2017年12月1日,《公共服務領域英文譯寫規範》正式實施,規定人壽保險標準英文名為Life Insurance

二、分類

定期人壽

定期人壽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在保單規定的期間發生死亡,身故受益人有權領取保險金,如果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未死亡,保險人無須支付保險金也不返還保險費,簡稱“定期壽險”該保險大都是對被保險人在短期內從事較危險的工作提供保障。

終身人壽

終身人壽保險是一種不定期的死亡保險,簡稱“終身壽險”。保險責任從保險合同生效後一直到被保險人死亡之時為止。由於人的死亡是必然的,因而終身保險的保險金最終必然要支付給受益人。由於終身保險保險期長,故其費率高於定期保險,並有儲蓄的功能。

生存保險生存保險

生存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必須生存到保單規定的保險期滿時才能夠領取保險金。若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死亡,則不能主張收回保險金,亦不能收回已交保險費。

三、存在意義

當被保險人的生命發生了保險事故時,由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最初的人壽保險是為了保障由於不可預測的死亡所可能造成的經濟負擔,後來,人壽保險中引進了儲蓄的成分,所以對在保險期滿時仍然生存的人,保險公司也會給付約定的保險金。人壽保險是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是以人的生命身體為保險對象的保險業務。對於每一個人來説,死亡、年老、傷殘、疾病等都是生活中的危險,我們叫做人身危險。

從整個社會來看,總會有一些人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總會有一些人患病,各種危險隨時在威脅着人們的生命,所以我們必須採用一種對付人身危險的方法,即對發生人身危險的人及其家

人壽保險投保流程圖庭在經濟上給予一定的物質幫助,人壽保險就屬於這種方法。它的特點是通過訂立保險合同、支付保險費、對參加保險的人提供保障, 以便增強抵禦風險的能力,編制家庭理財計劃,為您和您的家庭構築心理的防線,構造愛的世界,創造美好未來。

可以看出,人壽保險原則其實就是保險利益原則,因為基於人壽保險的這種特殊性質,對於每一個人的生命沒有辦法通過相關的利益來進行衡量。因為現在我國市場上人壽保險的類別就是分為三類,很多人購買的都有終身人壽,小編個人感覺人壽保險如果經濟能力允許的話,還是值得投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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