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規定的保險原則應該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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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規定的保險原則應該是怎樣的?

我國規定的保險原則應該是怎樣的

1、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保險利益原則是指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或履行保險合同過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的規定。

2、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是指當事人真誠地向對方充分而準確的告知有關保險的所有重要事實,不允許存在任何虛偽、欺瞞、隱瞞行為。

最大誠信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內,應依法向對方提供足以影響對方做出訂約與履約決定的全部實質性重要事實,同時絕對信守合同訂立地約定與承諾。

3、近因原則

近因是指在風險和損失之間,導致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時間上或空間上最接近的原因。近因原則是指在風險與保險標的損失關係中,如果近因屬於被保風險,

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近因屬於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4、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生效之後,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通過保險賠償,使被保險人恢復到受災前的經濟原狀,但不能因損失而獲得額外收益。

二、保險 (契約經濟關係)

保險(Insurance或縮寫為insur),本意是穩妥可靠保障;後延伸成一種保障機制,是用來規劃人生財務的一種工具,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的支柱。

保險[1] ,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從經濟角度看,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一種合同安排;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精巧的穩定器”;從風險管理角度看,保險是風險管理的一種方法。

相信大家能夠看出來,保險原則總體來説包括以上四個部分,比如誠信,損失補償等原則,可是如果要細分到各個不同類別的保險的話,每一種保險項目都有着不同的保險原則。平時在生活當中大家購買保險的時候,一定要結合自己的實際需求和經濟能力,購買一份真正合適自己的保險是有利無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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