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景區徵地拆遷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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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景區徵地拆遷協調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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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糾紛的協調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的旅遊糾紛泛指在旅遊過程中,旅遊關係的當事人所發生的矛盾和衝突。旅遊主體指旅遊者、旅遊經營者、旅遊管理部門、旅遊相關部門、海外旅遊組織等。旅遊糾紛既可以發生在旅行遊覽的經營過程中,也可能發生在旅遊管理活動中。

旅遊糾紛的形式:主要表現為,

1、遊客與景點工作人員發生正面衝突。這類糾紛並不多見,但一旦發生,往往後果嚴重,影響惡劣。

2、遊客在旅遊景點受到意外傷害。儘管旅遊單位不存在主觀故意,但主觀上存在過失也應由旅遊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3、旅行社偷工減料,提供的服務與承諾不符。旅行社提供服務時減少項目,降低檔次,比如出發前説好住三星級賓館,但真正入住的卻是又髒又破的招待所;對於景點安排也是蜻蜓點水,半小時甚至十幾分鍾就草草了事,購物卻安排半天時間。

4、在景點出售假冒偽劣商品。近幾年,旅遊購物投訴主要集中在高檔商品上,尤其集中在珠寶首飾等產品上。

旅遊糾紛的解決途徑: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解決旅遊糾紛的主要途徑有協商、調解、投訴、仲裁和訴訟五種方式。

1、
協商,是指爭議各方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進行談判、磋商,相互做出一定讓步,自行達成協議以解決糾紛的方法;

2、 調解,是指在糾紛發生後,在第三人的主持下,爭議各方就引發糾紛的事項進行協商,通過第三人的影響力來解決糾紛;

3、 投訴,是指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發生糾紛時,可以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請求處理。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投訴後,應當按照其職責權限及時調查處理;

4、
仲裁,是指由雙方當事人通過合意,自願將其爭議交付作為仲裁人或公斷人的第三者居中評斷是非並做出裁決,該裁決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拘束力。仲裁人或公斷人將由當事人共同從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員名單中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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