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監護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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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監護責任保險

保險理賠,是指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使被保險人財產受到損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損害時,或保單約定的其它保險事故出險而需要給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根據合同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行為。簡單的説,保險理賠是保險人在保險標的發生風險事故後,對被保險人提出的索賠請求進行處理的行為。在保險經營中,保險理賠是保險補償職能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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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如何設定監護人


設立精神病人的監護人,首先須確認當事人為精神病人。但精神病人與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屬於兩個不同的範疇。按照《民法通則》第19條規定,精神病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宣告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是法院的職權,其他任何機關或組織都不具有這一職權,而且法院的這一職權不能主動行使,必須有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某一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法院受理後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審理中法院應當首先確認被申請人為精神病人。

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7條規定,“當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司法精神病學鑑定或者參照醫院的診斷、鑑定確認。在不具備診斷、鑑定條件情況下,也可以參照羣眾公認的當事人的精神狀態認定,但應以利害關係人沒有異議為限。”對於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應宣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於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則應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人民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其近親屬得依《民法通則》第17條規定的順序確定監護人。若近親屬就監護人的確定發生爭議,則應由有關單位或組織指定。

對於精神病患者的撫養權一半都是自己的親屬所有,但是在出現突發的意外事件之後會導致撫養者不能再去撫養患者,這樣就會給患者帶來巨大的生活障礙,嚴重者還會造成精神病患者正常的生活,就需要及時的變更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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