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事實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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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羣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
從事實婚姻定義,可以看出,構成事實婚姻的條件有以下幾個: 事實婚姻的男女都無配偶,有配偶則構成事實重婚; 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 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其實,在我國的現行法律中,已經沒有事實婚姻的這一説法。根據最高法的相關司法解釋,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之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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