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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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監護人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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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精神病監護人和精神病監護人順序如何排列?

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親屬;(5)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同意的。沒有以上監護人的,應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精神病人是我國社會中的弱勢羣體,他們由於或多或少的心裏障礙、大腦神經問題而導致了情感認知的異常。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説,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民法通則》十七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按照以下原則確定監護人和精神病監護人順序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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