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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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親屬;5.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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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有哪些

你好,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 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你好,如果你弟弟有配偶的話,他的配偶就是你弟弟的監護人,如果有子女,他的子女也是你弟弟的監護人,如果沒有配偶,沒有子女,由你們作為你弟弟的監護人,當然如果單位願意做監護人的話,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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