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型投資基金法律關係模式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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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型投資基金法律關係模式的區別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作為企業法人,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所以應當有權自主決定在什麼領域中從事經營活動。因此,公司的經營範圍,不應當內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或指定,而是應當由公司自行確定,是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要求的。公司經營法規是約束公司經營行為,保證市場平穩運行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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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概念


通俗意義的“基金”是指為了某種目的而設立的具有一定數量的資金,其本身並非

獨立的商事主體


  1、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2條,基金分為公開募集和非公開募集基金兩類。在非公開募集基金中,以投資方向的不同為區分,主要投資於股票、債券等二級資本市場的非公開募集基金稱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主要對非上市企業進行權益性投資,即一級市場的非公開募集基金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即一般所稱“PE”(Private
Equity Fund)。


  2、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領域,根據採取的交易結構和組織形式的不同,主要分為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公司制私募基金”)、契約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三類,這三類基金的形式又可以混合交叉使用。


  3、第三,在2014年以前,所謂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又被稱為“信託型基金”,因為其主要依據《信託法》設立,資金通過第三方信託公司和信託計劃進入被投資的目標公司,基金投資人作為信託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充當信託公司的投資顧問。2014年證監會105號令,放寬了對私募股權基金組織形式的限制,允許基金投資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通過基金合同的形式直接建立法律關係。這種基於“契約”建立的新的基金形式,實務裏沒有統一的稱呼,或稱為“契約型私募基金”,或稱為“直髮型契約制基金”。實際上,契約型私募基金並不是我國現行法上的法律術語,而是實踐中約定俗稱的稱呼。本文以下也以“契約型基金”指代這一新形式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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