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契約型基金的資金流向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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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概念

私募契約型基金的資金流向是怎樣的?

通俗意義的“基金”是指為了某種目的而設立的具有一定數量的資金,其本身並非

獨立的商事主體

1、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2條,基金分為公開募集和非公開募集基金兩類。在非公開募集基金中,以投資方向的不同為區分,主要投資於股票、債券等二級資本市場的非公開募集基金稱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主要對非上市企業進行權益性投資,即一級市場的非公開募集基金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即一般所稱“PE”(Private Equity Fund)。

2、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領域,根據採取的交易結構和組織形式的不同,主要分為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公司制私募基金”)、契約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三類,這三類基金的形式又可以混合交叉使用。

3、第三,在2014年以前,所謂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又被稱為“信託型基金”,因為其主要依據《信託法》設立,資金通過第三方信託公司和信託計劃進入被投資的目標公司,基金投資人作為信託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充當信託公司的投資顧問。2014年證監會105號令,放寬了對私募股權基金組織形式的限制,允許基金投資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通過基金合同的形式直接建立法律關係。這種基於“契約”建立的新的基金形式,實務裏沒有統一的稱呼,或稱為“契約型私募基金”,或稱為“直髮型契約制基金”。實際上,契約型私募基金並不是我國現行法上的法律術語,而是實踐中約定俗稱的稱呼。本文以下也以“契約型基金”指代這一新形式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二、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交易結構以及資金流動

契約型基金是基於投資人(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具有基金託管資質的金融機構)通過簽訂三方契約形成的集合自益信託法律關係。其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實務中引起熱議的最主要原因在於:與較為成熟的有限合夥制/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比,契約型基金不依託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例如有限合夥企業或公司),所謂的基金(在現行的法規、規章下)不具有獨立的法律主體資格。

(1)基金投資人(基金份額持有者)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簽訂三方基金合同,通過合同設立非法律主體的專項契約型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基於合同享有投資收益。

(2)基金管理人依據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進行管理,履行包括募集資金、確定投資方向、對管理的基金財產分別管理等職責。同時,基金管理人依據基金合同的約定收取管理費及業績報酬。

(3)基金託管人為有基金綜合託管資質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由基金託管人以基金名稱開立託管賬户。由於商業銀行對契約型基金能否以基金名義開設託管賬户在實踐中還有分歧,因此,實踐中多由證券公司擔任契約型基金託管人。在這一過程中,託管人向目標公司發放資金,並收取託管費用。

(4)契約型基金區別於有限合夥制/公司制私募基金的核心特徵在於:在基金與目標公司之間,沒有獨立的特殊項目機構(SPV)。基金本身不具有獨立的法律主體資格,因此,將由基金管理人直接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對目標公司通過股權收購、增資擴股、債轉股等形式進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將成為目標公司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記上顯示的股東。當然,實質意義上,基金管理人屬於股權代持,實際股東應為基金(嚴格來講,實際股東是各個基金投資者)。

(5)在股權投資的風險控制上,契約型基金與其他私募基金並無不同,可以採取管理層回購、原始股東股權質押、股權對賭等多元化的方式控制風險。

(6)在實踐中,由於基金管理人可能同時管理多個基金,或以契約型基金對其他基金進行再投資,因此,契約型私募基金還可以嵌套有限合夥制基金或信託制基金,簡要交易結構如圖。當然,這種嵌套型私募基金運作更有待於未來的私募投資實踐。

上述內容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編輯的有關私募契約型基金的相關知識,可能有些人會不瞭解私募契約型基金的運作方式是怎樣的,和別的組織形式有什麼區別,私募契約型基金就是為一定的目標而建立的私募基金,這種組織形式的目的性非常強,上述內容中小編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了什麼是私募契約基金以及私募契約型基金的資金流動方面的相關知識,以上是詳細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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