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和申請再審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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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分為兩種:

申訴和申請再審有什麼區別?

1、非訴訟上的申訴,是指公民或者企業事業等單位,因本身的合法權益問題不服行政部門的處理、處罰或紀律處分,而向該部門或其上級機關提出要求重新處理,予以糾正的行為。

2、訴訟上的申訴,是指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知道案件情況的其他公民,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有錯誤,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要求依法處理,予以糾正的行為。

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

非訴訟上的申訴和申請再審沒有討論區別的必要,因為二者從概念上就可以很清晰的看到區別。這裏主要講訴訟上的申訴和申請再審的區別,主要體現在案件類型的不同上,申訴體現在刑事案件中,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中沒有申訴。由此而產生的幾個區別。

(一)提交訴狀不同

1、刑事申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第四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訴,應當提交申訴狀,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聯繫方式及申訴的事實與理由。因此,對於刑事申訴,申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訴狀”。

2、行政申請再審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因此,對於行政再審,申請人應提交“行政再審申請書”。

3、民事申請再審

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因此,對於民事申請再審,應當提交“民事再審申請書”。若當事人提交的是“民事申訴狀”,應向其釋明讓其更改為“民事再審申請書”。

(二)申請主體不同

1、刑事申訴

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的規定,有權提起申訴的人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按《刑事訴訟法》解釋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案外人認為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申訴。因此,有權提起刑事申訴的主體有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案外人。

2、行政申請再審

按《行政訴訟法》及其解釋的規定,有權提起行政申請再審的有當事人、承擔義務或者減損其權益的第三人。

3、民事申請再審

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有權提起民事再審申請的是當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未申請再審、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原判決、裁定、調解協議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確有錯誤情形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提起再審。

因此,有權提起民事再審申請的有當事人及人民法院。

(三)申請客體不同

1、刑事申訴

刑事申訴的客體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2、行政申請再審

行政申請再審的客體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生效行政賠償調解書。

3、民事申請再審

民事申請再審的客體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生效調解。

(四)申請期限不同

1、刑事申訴

現行《刑事訴訟法》及其解釋對刑事申訴的期限沒有作出規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十條規定了刑事申訴一般在刑罰執行完畢兩年內提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超過兩年提出申訴: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

2、行政申請再審

對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限沒有具體規定。根據《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三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3、民事申請再審

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該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以下情形,應該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提出: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3)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4)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六個月期限,不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

(五)管轄法院不同

1、刑事申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四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刑事申訴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但二審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的案件,申訴人對一審判決提出申訴的,可由一審法院審查處理。未經終審法院審查處理的疑難、複雜、重大案件也可由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四百五十五條的規定,對死刑案件的申訴,可以由原核準的人民法院直接審查處理,也可以交由原審人民法院審查。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寫出審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層報原核準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2、行政申請再審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3、民事申請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對於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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