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再審與上訴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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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再審與上訴的區別是什麼?

申請再審與上訴的區別是什麼?

二者不同在於:對象不同,提起的機關不同,審理的機關不同,使用的程序不同等。上訴是人民法院在審理一審案件之後,當事人或者被告人不服,向上一級法院提起,要求其再行審理的程序。上訴只有一次,上訴審也就是二審程序結束後,不管案件結果如何,都是終審裁判,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再審,是指在法院裁判生效後,所賦予的當事人可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或其上級法院神情再次審理該案,由於裁判已經生效,因此當事人在申請的時候必須具備法定理由。如法官有徇私枉法的,或有新的證據並足以推翻原裁判的等等事由。

上訴是對尚未生效的一審裁定、判決不服,而提出的請求上一及法院進行審理的程序。再審是對已生效的裁定、判決不服,向同級或上級法院申請,或者本級法院、上級法院依職權決定再審,或者檢察機關提出抗訴進行再審。

對民事案件申請再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再審申請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再審的具體請求和依據的事實與理由,並應按照原審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再審申請書副本;

2、原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過人民法院複查或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3、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請再審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附有證據線索。

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原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正確的申請再審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説服申請再審人服判息訴。如堅持無理申請再審的,可採取書面或口頭形式予以駁回。

二、上訴費規定是什麼?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二條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提出再審和上訴是完全不同的程序,比如説提出上訴是當事人自己的一項合法的權利,但是提出再審主要是起到監督的一種作用,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或者是裁定書,確實存在錯的情況下,也是可以提出再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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