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再審和申訴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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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性質不同。再審申請權是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申請再審是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行為;申訴權是憲法賦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一項民主權利,申訴是當事人行使民主權利的行為。

申請再審和申訴的區別

其二,條件不同。申請再審有時間和管轄等條件限制,即當事人必須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生效後兩年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申訴既無時間限制,也沒有管轄權的限制,當事人既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訴,也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還可以向檢察機關及其他機關申訴。

其三,效力不同。只要當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法定的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對案件進行再審;申訴並不必然引起再審程序,只是人民法院和其他機關發現裁判錯誤的一種渠道。

《民事訴訟法》第八條 當事人平等原則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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