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法庭調解書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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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法庭調解書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法庭調解書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交通事故簡要情況和損失情況;

(2)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

(3)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4)當事人自願協商達成一致的意見;

(5)賠償方式和期限;

(6)調解終結日期。

二、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法庭調解流程是什麼?

1、調解的開始:

《民事調解規定》第2條規定: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調解在訴訟的各階段、各審級中均可進行。具體來講,法院在案件受理之後開庭之前可以進行調解,在庭審過程中可以進行調解,在二審中乃至在再審中也都可以進行調解。

庭審中的調解,通常情況下是在法庭辯論結束後進行。根據司法實踐,調解可以當庭進行,也可以在休庭之後另定日期進行。調解的開始,一般由當事人提出申請,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主動提出建議,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開始調解。

2、調解的進行:

法院的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議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一個審判員主持;調解可以在法庭上進行,也可以在當事人所在地進行。法院進行一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

調解協議通常是在調解方案的基礎上形成的。調解方案原則上應當由當事人自己提出,雙方當事人都可以提出調解方案。

3、調解結束

調解因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或雙方達成協議而結束。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而未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對案件繼續審理,並及時作出判決;調解達成協議的應要求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字,並根據情況決定是否製作調解書。

如果雙方就交通事故的賠償問題提起了民事訴訟,法院在審理之前也可以先對賠償標準進行調解,但法院的調解不像判決書那樣,調解的過程是不具有強制性的,雙方當事人不願意接受調解的話,法院就不會出具調解書,會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依法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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