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書包含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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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調解書包含哪些內容?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主要解決方式有:當事人自行協商、交管部門調解、人民法院訴訟,交通事故調解是一種比較快速公正的方法,交通事故調解後要製作交通事故調解書,交通事故調解書包含哪些內容?哪些情況不適用調解?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一、對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交通警察的交通事故認定沒有異議並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並在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二、對按照一般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並於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四、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調解書,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交各方當事人。

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交通事故簡要情況和損失情況;

(二)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

(三)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四)當事人自願協商達成一致的意見;

(五)賠償方式和期限;

(六)調解終結日期。

賠付款由當事人自行交接,當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轉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轉交,並在調解書上附記。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終結書應當載明未達成協議的原因。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調解過程中放棄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結調解。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將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一)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二)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三)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四)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交通事故調解的相關規定,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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