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開庭法定事由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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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受理了案件之後,其實會根據自身的一個情況來安排開庭時間,因為有些法院受理的案件多而有些受理的卻比較少,因此對於開庭審理的時間就不好作出統一的規定。而在一些情況下也會出現延期開庭的情況,那究竟延期開庭法定事由有哪些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延期開庭法定事由都有哪些

一、延期開庭法定事由有哪些

延期審理是指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到某些法定的足以影響審判進行的情形時,法庭決定推遲審理活動。

刑訴法規定延期審理的情形: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由於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司法解釋規定延期審理的情形:

1、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應當同意,並宣佈延期審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應當宣佈延期審理。(最高法院解釋165條)

2、對於辯護人依照有關規定當庭拒絕繼續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合議庭應當准許。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合議庭應當宣佈延期審理,由被告人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為其另行指定辯護律師。(最高法院解釋164條)

二、延期審理應注意什麼問題

1、另行委託、指定辯護人或者辯護律師的,自案件宣佈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時間不計入審限。(最高法院解釋165條)

2、公訴人要求出示開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證據目錄以外的證據,辯護方提出異議的,審判長如認為該證據確有出示的必要,可以准許出示。如果辯護方提出對新的證據要做必要準備時,可以宣佈休庭,並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辯護方作必要準備的時間。確定的時間期滿後,應當繼續開庭審理。〔延期審理?最高法院解釋155條〕

3、檢察院變更、追加起訴而需要給辯護人必要的時間準備辯護意見的,合議庭也應當決定延期審理。

另外:

1、上述情形中,除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回避的應當由人民法院院長決定以外,其餘情形應當由合議庭決定。延期審理的開庭日期和地點,合議庭可以當庭確定,也可以另行確定。

2、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法庭宣佈延期審理後,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沒有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檢察院撤訴處理。

3、合議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起訴和移送的證據材料中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材料的,應當建議檢察院補充偵查。

4、當事人和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應當提供證人的姓名、證據的存放地點,説明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要求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理由。審判人員根據具體情況,認為可能影響案件事實認定的,應當同意該申請,並宣佈延期審理。延期審理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限;不同意的,應當告知理由並繼續審理。

主要涉及到了三種情況,就包括需要通知新證人到庭或者需要調取新的物證,又或者當事人申請了迴避而導致不能進行審判的。在我國相關司法解釋當中,其實也對延期開庭的情形作出了規定,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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