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延期開庭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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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法延期開庭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延期開庭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遇有以下特殊情形,致使法庭審理無法按期或繼續進行時,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才可以提出延期審理申請: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

民事訴訟中,必須到庭的當事人指能夠正確表達意志的離婚案件當事人和負有贍養、扶育、撫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必須到庭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則泛指如:其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甚至無法進行庭審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如:給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知道案件重要情況的證人,開庭審理不可缺少的翻譯人員等。

(2)當事人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找到了新的重要證人,發現了新的證據線索時,可以申請延期審理,以收集、調查新的證據,並通知新的證人到庭作證。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認為需要重新予以鑑定、勘驗,或者已有證據材料不清、不足,需要補充調查的,可以申請延期審理。

(3)其他應當延期審理的情形。

這是一項概括性規定,由當事人根據具體情況,認為需要延期審理,以便準備充分的資料參加訴訟,而向人民法院提出。如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另一方當事人認為需針對變更或增加的訴訟請求,收集證據,作應訴準備的,可以提出延期審理申請。

二、關於民事訴訟立案時間的其他相關知識點

《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四十六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一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第一百一十五條 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第一百一十六條 審判人員必須認真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第一百一十七條 人民法院派出人員進行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

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校閲後,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一十八條 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委託外地人民法院調查。

委託調查,必須提出明確的項目和要求。受委託人民法院可以主動補充調查。

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書後,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特別是在民事訴訟的過程當中,延期開庭的這種情況是比較常見的。因為在我國龐大的民事關係當中,審理民事糾紛除了要堅守我國的基本法律依據之外,還要考慮到很多其他特殊的社會因素,所以從表面上看起來,民事訴訟的效率是比較低的,不過,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間之內肯定是應該審結完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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