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保條件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5W
城市低保條件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屬於城市中的貧困人口羣體,這部分人由於沒有勞動能力或失去工作機會等原因,發生收入中斷或者完全沒有收入,或者雖有收入但收入微薄,以致於不能夠維持最起碼的生活水平。任何社會都有貧困現象,由於社會發展的不平衡性,貧困成為一種客觀存在的現實。
以下條件的三類人員可以申請:
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村)民。
2、領取失業救濟金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3、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後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後,其家庭收入仍低於保障標準的居民。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優待的,其撫卹金、定補款不計入家庭收入。
法律依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七條
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出具有關證明,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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