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社會撫養費徵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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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社會撫養費徵收程序
一、立案。計生部門工作人員通過信訪舉報、工作排查等渠道發現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生育行為,經審查後應予立案調查。
二、調查。徵收單位對違法生育行為要進行客觀、公正的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包括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對當事人不符合規定生育的調查取證可從以下途徑蒐集證據材料:小孩的户籍申報證明;小孩的出生醫學證明或醫療機構出生嬰兒報告單等證明材料;小孩的預防免疫或疾病的登記證明等材料。
三、告知權利。調查終結,徵收單位在作出徵收決定前,應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告知作出徵收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權利的除外)。
四、作出決定。調查終結後,徵收單位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對確屬違法生育的,按照《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依法作出徵收決定。
五、送達決定書。徵收單位作出徵收決定以後,應在7日內向被徵收人送達《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
六、執行。社會撫養費應當由當事人在接到徵收決定書後30日內一次繳清。 七、徵收方式。由當事人直接到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指定的金融機構繳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  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夫妻雙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於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劃生育法》 第四十一條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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