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2021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3W

浙江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2021是什麼?

一、浙江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是什麼?

珠海社會撫養費標準2018是對夫妻雙方分別以所在地的縣(市、區)城鎮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鄉(鎮)農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收入超過基數的,還應當加收超過數額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超生兩個及兩個以上子女的,按超生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乘以超生子女數計徵社會撫養費。未到法定婚齡生育第一個子女或者違反《條例》規定不夠間隔年限生育的,對當事人徵收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規避計劃生育法律法規非法收養子女的按照超生子女進行處理。

二、不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規定計徵社會撫養費:

(一)不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再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計徵基數的6倍至8倍徵收;

(二)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計徵基數的3倍至4倍徵收;符合婚姻登記條件,在生育後3個月內補辦婚姻登記手續的,免徵社會撫養費;

(三)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計徵基數的9倍至10倍徵收;

(四)符合再生育的規定條件和間隔時間但未經批准生育的,按計徵基數的1倍徵收;符合再生育的規定條件但未到間隔時間生育的,按計徵基數的2倍徵收;

(五)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再生育第二個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一方是農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鎮人口的,以城鎮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標準計徵社會撫養費。

不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外,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當事人在需要交納社會撫養費的時候,應當主動配合政府計生部門的執法行為,在規定的時間內交納社會撫養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民拒不交納,司法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凍結公民個人帳户和工資帳户,並要求用人單位主動配合執法,實行司法強制行為,當事人應當配合相關執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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