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疾病視同工傷待遇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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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我們都耳熟能詳,一般指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因工原因發生人身傷害,在法律上我們稱之為工傷事故。但是也有一些勞動者因為先天不足,患有某種疾病,如果在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是否可以認同為工傷呢?突發疾病視同工傷待遇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突發疾病視同工傷待遇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一、突發疾病死亡視同工傷的認定條件

職工突發疾病死亡的原因很多,但並不是都可認定為工傷;認定為工傷要受具體條件限制。《工傷保險條例》對因突發疾病死亡認定為工傷的條件做相關規定,突發疾病死亡不是直接被認定為工傷,而是視同工傷,具體條件為:

(1)在工作時間內。

這裏的工作時間是廣義的工作時間,既包括單位規定的正常工作時間,也包括職工加班延長的工作時間,還應當包括職工在工作間隙中簡短的休息時間,如單位中午的午餐時間和少量的休息時間,這段時間,如果職工留在單位不回家的,也應當算做工作時間。

(2)在工作崗位上。

它強調的是在履行工作職責上,因病死亡,強調在工作崗位上,比原先的強調在工作區域內,界定更為準確。

(3)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

在具備前述兩個條件外,還須具備第三個要件,即死亡要件。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1996年發佈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的第三個要件是,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兩者相比,有明顯的區別:《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更強調工作等導致死亡.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不一定都是由於工作緊張造成的,因此,《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更具有科學性。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強調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認定為工傷,而新發布的《工傷保險條例》比原先的規定更為嚴格,規定必須是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才視為工傷,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工傷責任承擔者的負擔,起到了平衡勞資雙方責任的作用。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動部1996年8月12日勞部發[1996]266號)(已廢止)

第八條 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四)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通過上面資料的介紹,突發疾病視同工傷待遇需要滿足勞動者在工作時間以及工作崗位上從事勞動。並且還需要滿足突發疾病後的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只有這種情形下才可以申請工傷認定,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因此認定工傷事故,以上三個要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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