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的基本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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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未遂的基本形式有哪些?

犯罪未遂的基本形式有哪些?

犯罪中止或者是沒有造成社會危害等都是犯罪未遂的基本形式,犯罪未遂的分類,又稱犯罪未遂的表現形式,或者説類理、種類,即以一定標準,把犯罪未遂分為若干類型。

我國理論界通行的劃分標準有兩種,一是以危害行為是否實行終了為標準,將犯罪未遂分為實行終了的未遂和未實行終了的未遂。這種標準看似簡單明瞭,但其自身建立的標準是什麼,卻引出了不同認識。在八十年代初,中期,即有絕對的主觀説,客觀説和折衷説三種觀點。前者主張,行為是否實行終了,應以行為人自己的認識為判斷標準;客觀説認為,行為是否實行終了,是一個客觀實際,故應以行為是否足以或已經危害為判斷標準,後來有學者將其概括為以一般人對犯罪行為發展程度的客觀認識為判斷標準。

二、犯罪未遂罪還需要判刑嗎

1、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首先,犯罪未遂應當負刑事責任。其次,由於刑法規定的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要確定對於犯罪未遂是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三,在確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況下,要進一步確定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

2、一般情況下,犯罪未遂會根據所犯的罪進行處罰,由於犯罪未遂的情節還是比較危險的,所以還是需要進行處罰的,在判刑的時候還要看犯罪進行到了哪個階段,再進行處罰。

3、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徵與處罰原則。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個構成要件或特徵也是與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態相區分的標誌:

第一,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這與犯罪預備相區別;

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來,這與犯罪既遂相區別;

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態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導致的,這與犯罪中止相區別。

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導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經着手實行犯罪,是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區分的關鍵點。

任何犯罪行為人,若是司法機關經過偵查,發現其存在犯罪未遂的情節,此時不管其造成的社會結果如何,都可以直接的提出從輕處罰的請求。犯罪未遂一般是從犯罪預備、犯罪結果等方面來考察的,此類犯罪未遂案件,律師擔任的責任是比較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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