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賠償主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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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賠償主次責任

受工傷的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工傷賠償,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由工傷鑑定結果決定的,在工傷鑑定結果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數額。 為了充分保護工傷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工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傷糾紛現定了多種解決途徑。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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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無責任賠償

 各國實行工傷保險主要遵循以下原則:無責任補償原則;風險分擔、互助互濟原則;個人不繳費原則;區分因工和非因工原則;補償與預防、康復相結合原則;集中管理原則;一次性補償與長期補償相結合原則;確定傷殘和職業病等級原則;直接經濟損失與間接經濟損失相區別的原則。  在上述工傷保險原則中,無責任補償原則是較為重要的,也可以稱為無過失補償原則。它是指勞動者在發生工傷事故時,無論事故責任是否屬於勞動者本人,受害者均應無條件地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也就是説,勞動者因工負傷、致殘或死亡(國際上稱為“職業傷害”),即使受害者負有責任,也要給與受害者工傷保險待遇。但這不包括違反社會公益(包括刑事犯罪、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醉酒的行為)而受傷、自殺、自殘的行為。  無責任補償原則是國際上普遍實行的原則,它切實保障了勞動者的利益。很多用人單位以職工存在過錯與責任為由,要求減少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是錯誤的做法。當然企業有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對工傷事故的之際責任人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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