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鑑定書應當遵循什麼樣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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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這個社會,職業病是經常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看到的,職業病形成的原因有很多,但是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由於職業的關係所造成的。職業病發生之後需要進行鑑定,這樣才能夠根據鑑定文書索賠,那麼,職業病鑑定書應當遵循什麼樣的法律規定?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職業病鑑定書應當遵循什麼樣的法律規定?

一、職業病鑑定書

對於職業病進行鑑定之後所出具的文書。

二、職業病鑑定書應當遵循什麼樣的法律規定?

第四十條專家庫應當以取得各類職業病診斷資格的醫師為主要成員,吸收臨牀相關學科、職業衞生、放射衞生等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

(二)具有相關專業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熟悉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職業病診斷標準;

(四)身體健康,能夠勝任職業病鑑定工作。

第四十一條參加職業病鑑定的專家,應當由申請鑑定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委託的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從專家庫中按照專業類別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抽取的專家組成職業病鑑定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

經當事人同意,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可以根據鑑定需要聘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相關專業專家作為專家組成員,並有表決權。

第四十二條專家組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相關專業職業病診斷醫師應當為本次專家人數的半數以上。疑難病例應當增加專家組人數,充分聽取意見。專家組設組長一名,由專家組成員推舉產生。

職業病鑑定會議由專家組組長主持。

第四十三條參與職業病鑑定的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是職業病鑑定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已參加當事人職業病診斷或者首次鑑定的;

(三)與職業病鑑定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

(四)與職業病鑑定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鑑定公正的。

第四十四條當事人申請職業病鑑定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職業病鑑定申請書;

(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申請省級鑑定的還應當提交市級職業病鑑定書;

(三)衞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四十五條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審核,對資料齊全的發給受理通知書;資料不全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補充。資料補充齊全的,應當受理申請並組織鑑定。

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收到當事人鑑定申請之後,根據需要可以向原職業病診斷機構或者首次職業病鑑定的辦事機構調閲有關的診斷、鑑定資料。原職業病診斷機構或者首次 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

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應當在受理鑑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鑑定、形成鑑定結論,並在鑑定結論形成後十五日內出具職業病鑑定書。

第四十六條根據職業病鑑定工作需要,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可以向有關單位調取與職業病診斷、鑑定有關的資料,有關單位應當如實、及時提供。

專家組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必要時可以組織進行醫學檢查。

需要了解被鑑定人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時,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根據專家組的意見可以對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或者依法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現場調查。依法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現場調查的,在現場調查結論或者判定作出前,職業病鑑定應當中止。

職業病鑑定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專家組進行職業病鑑定時,可以邀請有關單位人員旁聽職業病鑑定會。所有參與職業病鑑定的人員應當依法保護被鑑定人的個人隱私。

第四十七條專家組應當認真審閲鑑定資料,依照有關規定和職業病診斷標準,經充分合議後,根據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鑑定。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作出鑑定結論,並製作鑑定書。

鑑定結論應當經專家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

首先小編為大家介紹了一下職業病鑑定書是什麼,只有明白了鑑定書的意義,才能夠完全的知道鑑定書應該遵循的法律規定,比如説鑑定書是專家在認真審讀鑑定材料,依照相關的規定並且運用專業上的知識進行鑑定,然後才能夠得出鑑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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