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噪聲職業病鑑定應該如何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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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代這個社會,大家都懂得的一件事情是,對於職業病這個問題用人單位是肯定需要進行賠償的,不過用人單位在賠償之前需要勞動者進行職業病的鑑定,因此許多人都想要知道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噪聲職業病鑑定應該如何進行賠償?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噪聲職業病鑑定應該如何進行賠償?

一、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噪聲職業病鑑定應該如何進行賠償?

要做鑑定,看職業病傷殘等級,依照等級作出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根據這“長期從事噪音工作,導致耳朵聽力下降,體檢3次都不合格”,看應當先向當地勞動部門的職業病防治部門進行職業病鑑定,然後到勞動部門申請認定為工傷,再根據鑑定的等級向工傷保險部門申請賠償,如果單位沒有給你辦理工傷保險的,則向單位請求賠償。

一級工傷賠償標準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λ。注:如果δ退出工作崗λ,應繼續享受原工資待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工資的90%,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五條 一次性賠償金按以下標準支付: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賠償基數的1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 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二、工傷

工傷,又稱為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工傷是工作傷害的簡稱,亦稱職業傷害(occupational injuries),是指生產勞動過程中,由於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機體組織的突發性意外損傷,如因職業性事故導致的傷亡及其急性化學物中毒。

1921年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公約中對"工傷"的定義是:由於工作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事故為工傷。

1964年第48屆國際勞工大會也規定了工傷補償應將職業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內。因此,當前國際上比較規範的"工傷"定義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即由工作引起並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首先在這裏關於噪聲職業病鑑定需要進行申請,申請受理之後有相關的鑑定機構根據鑑定等級標準進行鑑定,最後會給當事人出具一份鑑定意見報告。可能大家對於這個問題還是有不懂的地方可以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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