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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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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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

【工傷待遇】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可視用人單位是否為工傷者參加工傷保險及第三人引發的工傷而分為三種。1、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社會保險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工傷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康復性治療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至四級傷殘津貼、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勞動能力鑑定費。用人單位支付的待遇:停工留薪期的工資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生活護理費。五至六級傷殘津貼、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未按規定申請工傷認定。如用人單位未在職工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且未申請延長時限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期間是指從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止。2、未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但“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3、第三人引發的工傷待遇支付。關於第三人引發的工傷賠償,各地均有不同的規定,但根據《社保法》及浙江省的有關規定,在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或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工傷職工不能及時得到賠償的,第三人引發的工傷待遇支付可分為: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醫療費;用人單位支付除醫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發生的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在工傷職工得到賠償前,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傷殘津貼和工傷醫療費均由用人單位先行支付。職工因工死亡的,其搶救期間的工資福利和工傷醫療費按前款規定處理,並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喪葬補助金、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因工死亡職工家屬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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