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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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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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停止


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一定的條件,這些條件,比如必須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享受傷殘待遇必須由鑑定機構進行傷殘等級的鑑定等等。如果條件不成就或者喪失後,那麼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就可能終止或者喪失。《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和《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三條都規定了工傷保險待遇停止的情形,並且二者的規定是一致的。此外,新條例還將“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這一情形刪除,如此只剩下三種工傷保險待遇停止的情形。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3、拒絕治療的。

但實際上工傷保險機構的財政也是來源於國家撥款的,所以工傷事故越,國家在經濟上也是有所損失的。有個別的工傷保險待遇就是由公司自己承擔的,比如誤工費,解除勞動合同的費用等,而承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主體自然就是勞動者本人還有其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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