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鑑定要去哪 - 如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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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是長期從事某一項工作而引起的職業病,長期放任不管的話,會對人們的生活,家庭,事業產生各種程度不利的影響。那麼人們職業病鑑定要去哪鑑定,又該如何鑑定自己患有職業病呢,法律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的解答。

職業病鑑定要去哪,如何鑑定?

一、職業病的定義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國法律都有對於職業病預防方面的規定,一般來説,凡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疾病才能稱為職業病。

二、有關職業病鑑定的法律依據

1、職業病屬於工傷的範疇,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

2、職業病的診斷鑑定,適用《職業病防治法》。

3、勞動合同及拖欠工資等,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

三、職業病鑑定的途徑

勞動者患職業病按照1987年由衞生部等部門發佈的《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和所附的“職業病名單”(〔87〕衞防第60號)處理,經職業病診斷機構確診併發給《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勞動行政部門據此確認工傷,並通知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機構發給工傷保險待遇。同時,由"當地勞動鑑定委員"會按照原勞動部《職工工傷和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勞險字〔1992〕6號)評定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並享受相應待遇。勞動鑑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的結論,以醫學檢查、診斷結果為技術依據。 根據衞生部、原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全國總工會《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87〕衞防字第60號),凡被診斷患有職業病的職工,職業病診斷機構應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享受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或職業病待遇。補助和待遇 :由當地生活水平和一些別的情況如原工資多少,當地政府政策,傷病輕重等

四、職業病鑑定需要準備的材料

《職業病診斷和鑑定管理辦法》規定:第十一條 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提供:

(一)職業史、既往史。

(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四)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

(五)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關材料。

以上就是職業病鑑定有關的全部介紹,職業病鑑定要去哪,可能是大部分的務工等等工作人員都感到迷茫的事情,打工人羣也是職業病高發的人羣,職業病不僅危害着自己本人,也對家庭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我們應該引起廣大的重視,必要的時候需求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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