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鑑定實行兩級鑑定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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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時候一些特殊職業比如説礦工因為工作環境的特殊性容易患上職業病,可以向用人單位申請職業病賠償。我國的職業病鑑定實行兩級鑑定,分為市級和省級,那麼應該如何處理兩級鑑定之間的關係呢?下面我們具體來看。

職業病鑑定實行兩級鑑定如何處理

一、職業病鑑定實行兩級鑑定如何處理?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的職業病診斷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職業病診斷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衞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鑑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鑑定。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鑑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接到鑑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鑑定組織所在地省級衞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鑑定。職業病鑑定實行兩級鑑定制,省級職業病鑑定結論為最終鑑定。

申請職業病鑑定時,應提供的資料有職業病鑑定申請書、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申請省級鑑定的還應提交市級職業病鑑定書)以及衞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審核,對資料齊全的發給受理通知書。

二、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

為了規範職業病診斷與鑑定工作,加強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職業病診斷與鑑定工作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及國家職業病診斷標準進行,遵循科學、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設置必須適應職業病防治工作實際需要,充分利用現有醫療衞生資源,實現區域覆蓋。各地要加強職業病診斷機構能力建設,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相關的人員、設備和工作經費,以滿足職業病診斷工作的需要。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衞生行政部門)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職業病防治工作制定職業病診斷機構設置規劃,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具有相應的診療科目及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職業病診斷醫師等相關醫療衞生技術人員;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場所和儀器、設備;具有健全的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制度。

醫療衞生機構申請開展職業病診斷,應當向省級衞生行政部門提交以下資料:職業病診斷機構申請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副本的複印件;與申請開展的職業病診斷項目相關的診療科目及相關資料;與申請項目相適應的職業病診斷醫師等相關醫療衞生技術人員情況;與申請項目相適應的場所和儀器、設備清單;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制度有關資料;省級衞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

省級衞生行政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不受理的應當説明理由並書面通知申請單位。決定受理的,省級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專家組進行技術評審。專家組應當自衞生行政部門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和提交技術評審報告,並對提交的技術評審報告負責。省級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技術評審報告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對批准的申請單位頒發職業病診斷機構批准證書;不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並書面通知申請單位。職業病診斷機構批准證書有效期為五年。職業病診斷機構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批准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批准證書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機關申請延續。經原批准機關審核合格的,延續批准證書。

綜上所述,職業病鑑定實行兩級鑑定主要是便於當被鑑定人對於職業病的鑑定結果存有異議時,可以到省級鑑定機構進行鑑定,以確保鑑定結果的真實性以及準確性,若是兩級鑑定的結果不一樣的話則一般以省級鑑定機構鑑定結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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