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鑑定實行兩級鑑定制如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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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是指在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因勞動所處環境而導致自身患病。一旦患上職業病,國家會對此類人提供經濟生活上的補助,用人單位也會對勞動者提供賠償,那麼職業病鑑定實行兩級鑑定制如何申請?下面我們就一起從下文中來了解一下吧。

職業病鑑定實行兩級鑑定制如何申請?

一、職業病鑑定實行兩級鑑定制如何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衞生部令第24號《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方法》

1、正常的職業病診斷屬於一級鑑定,應當由省級衞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醫療衞生機構承擔: 第九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依法獨立行使診斷權,並對其做出的診斷結論承擔責任。

2、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分為兩級鑑定(市、省):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衞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衞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 設區的市級衞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鑑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鑑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衞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鑑定。 省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為最終鑑定。

二、職業病賠償金

職業病賠償視同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由上文可知,在用人單位因單位工作的緣故,而患上了職業病的勞動者可以向國家申請職業病鑑定,由於職業病鑑定實行兩級鑑定制,必須向市級和省級同時發起申請,並已省級的鑑定結果為主。申請成功後,國家會根據不同級別來進行賠償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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