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社保條例規定的社保類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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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東莞社保條例規定的社保類別有哪些?

東莞社保條例規定的社保類別有哪些

1、養老保險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2、醫療保險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3、工傷保險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鑑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

4、失業保險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5、生育保險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二、社保有哪些經濟功能?

1、社會保障是勞動力再生產的保護器

社會保障的功能之一就是在勞動力再生產遇到障礙時給予勞動者及其家屬以基本生活、生命的必要保障,以維繫勞動力再生產的需要,從而保證社會再生產的正常進行。

2、社會保障是社會發展的穩定器

通過社會保障對社會財富進行再分配,適當縮小各階層社會成員之間的收入差距,避免貧富懸殊,使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能協調社會關係,維護社會穩定。

3、社會保障是經濟發展的調節器

社會保障對經濟發展的調節作用主要體現在對社會總需求的自動調節作用。

社保的類別也不是東莞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而且,東莞並沒有專門規定社保條例,社會保險關乎於參保人的切身利益,參保人應該及時瞭解地方人民政府針對社會保險方面的政策,但是社保的類別在全國各地都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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