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社保條例對養老保險的徵集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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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東莞社保條例對養老保險的徵集是怎麼規定的?

東莞社保條例對養老保險的徵集是怎麼規定的

《廣東省東莞市社保條例》

第七條

社會養老保險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號作為被保險人唯一和終身的社會保障號。

第八條

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單位和被保險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養老保險基金的銀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收益;

(四)滯納金;

(五)地方財政撥款;

(六)社會捐贈;

(七)其他收入。

第九條

單位和被保險人必須按規定的標準逐月繳納養老保險費。被保險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户;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一部分計入個人帳户,其餘計入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屬於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全體被保險人共同所有。

第十條

被保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據職工工資收入水平

和個人帳户積累的情況決定。單位按所屬被保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具體比例

由社會保險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測定,經上級社會保險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被保險人月工資收入超過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部分,不計徵養老保險費,低於所在市職工月

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計徵。

第十一條

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按財税法規規定列支。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在徵收個人所得税前扣繳。

第十二條

單位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開户銀行憑社會保險部門開具的託收單向單位扣繳,任何單位不得拒付。被保險

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在工資中代扣繳。

第十三條

欠繳養老保險費、又沒有能力補繳的單位,可用固定資產或實物變現抵繳。

第十四條

單位破產、終止或因其他原因中止經營清產核資時,清算人、單位必須分別通知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部門,

養老保險費應按工資同等順序清償。

分立、合併(兼併)單位要承擔原單位的養老保險責任。

二、社會保險費徵繳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記、遷移、註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東莞目前主要就是針對養老保險進行了詳細的規定,無論是否有穩定的工作都可以參加養老保險。如果跟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養老保險費用是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承擔的,所以每個月用人單位都會從個人工資中代扣一筆社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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