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依法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的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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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依法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的情形包括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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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費的法律後果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後,雙方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在各自的範圍內履行繳費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可見,為勞動者進行社會保險登記開户,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既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所承擔的勞動合同的義務,更是法律規定的強行性義務。同時勞動者也應提供材料配合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開户手續或者轉移接續手續,並承擔社會保險費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計算年限應自2008年 1月1日起計算。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勞動者需舉證證明用人單位未依法為自己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事實存在以及自己以此為由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在勞動關係解除的過程中,勞動者要履行告知程序,向用人單位告知解除的原因並將解除的意思表示有效送達至用人單位。只有解除勞動關係與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費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時,勞動者才可以主張基於此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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