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要求籤署不交社保的説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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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單位要求籤署不交社保的説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用人單位要求籤署不交社保的説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用人單位要求員工簽署不交社保説明這一行為,屬於嚴重違法行為,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部分用人單位為了節省企業運營成本,往往會要求員工入職簽訂勞動合同時順便出具一份不交社保的説明,認為此説明可以有效規避法律風險。實際上員工簽署的不交社保這一説明已經違反了勞動法與社會保險反相關規定。

我國現行社會保險法及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於繳納社保行為作出如下規定:

1、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2、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户;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户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3、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員工出具自願放棄繳納社保的聲明或承諾是否有法律效力

員工自願出具放棄社保繳納的説明與用人單位強制要求員工簽署放棄繳納社保説明的行為是一樣性質的,都是無效行為,勞動者承諾放棄繳納社保,違反法律規定無效。

通常員工自願放棄社保繳納的原因如下:

1、在家或在別的地方已經交了社保,不需要在用人單位再繳納社保;

2、如果不繳納社保,實際到手的工資會高一點。

社會保險具有社會統籌性質,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僅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也是勞動者的法定義務,關乎職工、單位和社會三方的利益,不能通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約定進行變更或放棄。雖然勞動者本人書寫承諾書放棄繳納社會保險,屬於真實意思表示,但該約定違反國家關於社會保險的強制性法律規定,應屬無效。用人單位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應當予以賠償。

部分用人單位認為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負擔較大,不願意為員工繳納社保,會在與員工簽署勞動合同時附加一份不自動放棄繳納社保的説明,以此來規避風險,但實際上這種行為違反了《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與《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強制規定,是不具備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員工可以尋求行政單位或法律機構幫助,依法要求用人單位為自己繳納社保,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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