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的社保未開户證明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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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單位社保未開户證明怎麼寫

用人單位的社保未開户證明怎麼寫?

用人單位的社保是未開户的,證明是可以任意寫的,只要內容可以證明單位的社保是未開户的,這樣的證明就可以了。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記、遷移、註銷等情況。”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開户的,然後需要未開户證明的,其證明可以這樣寫:用人單位因何種原因未去辦理開户登記,然後由證明人或者證明機構簽字或蓋章就可以了。

二、用人單位為員工辦理社保登記的時間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用人單位在招錄勞動者後,應當在用工之日起,在30日內,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不辦理登記的,會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然後需要以此證明的,那麼未開户的證明可以任意書寫的,只要書寫的內容可以證明用人單位未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這樣的證明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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