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給開離職證明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3W

各位勞動者需要注意,如果從一家公司離職的話,此時辦理了相應的手續之後,除了需要儘快的結清工資外,最好在要求公司給開具離職證明,這對找新工作會有一定的影響。因為現在很多公司在招人的時候往往會做敬業調查,瞭解應聘者之前的工作情況。不過現實中,有的用人單位卻不給開離職證明,那遇到這樣的情況該怎麼辦呢?請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用人單位不給開離職證明怎麼辦

一、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怎麼辦

在下列三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要賠償:

1、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後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

2、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具體賠償辦法如下: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職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同期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二、用人單位不給開離職證明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定明確了用人單位不依法為勞動者出具相關證明時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這一規定明確了用人單位承擔的兩種責任:一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沒有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沒有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的情況下,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二是用人單位的上述行為給勞動者造成了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行政部門和人民法院提出具體的賠償請求。

按照《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單位是需要出具書面的證明,而這個證明其實就是我們説的離職證明。若是單位不按照規定執行,則此時會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要是因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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