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東莞能補交社保嗎?
一、目前在東莞能補交社保嗎?
目前在東莞能補交社保,具體補交方式如下:
(一)單位補繳
用人單位通過企業保險網上申報系統提交補繳當月或往月社會保險費申請。
其中:
補繳當月的,經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後生成繳費台賬併發往地税部門扣繳;
補繳往月的,用人單位需持相關資料到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審核通過的,發往地税部門扣繳。
注:補繳基數以企業申報為準。補繳期間的相關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靈活就業人員補繳
1、靈活就業人員須持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户口簿原件及複印件等材料到基金徵繳部門(市內五區為各區辦事處)經辦窗口申請補繳社會保險費。
2、靈活就業人員持經辦窗口打印的《社會保險費個人銀行業務結算單(補繳)》(或《社會保障卡承載社會保險業務結算單(補繳)》),到委託代扣銀行開立繳費賬户通過銀行代扣繳費,也可採用POS機刷卡形式在經辦機構繳費。
二、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的後果:
1、我國《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了徵繳社會保險費用是社會管理部門的職責,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依法辦理社會保險。如果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辦理了社保手續,但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金,無論欠繳社保費或者拒繳社保費,社會管理部門均可依法強制徵繳。
相關法律規定:《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
第二十六條 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税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徵繳。
2、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不管是在東莞地區,還是在其他的地區,單位、職員在錯過了社保的繳納時間之後,都是可以補繳的,當然以不同的身份補繳需要提交的材料存在差異。如果單位應繳未繳,那麼在補繳的時候,除了需要繳納保險法之外,還需要繳納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