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社保個人補交政策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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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東社保個人補交政策的規定是什麼?

山東社保個人補交政策的規定是什麼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保的,自辦理參保登記之日起開始繳費。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中斷後再次繳費的,只可以繳納當年的保險費,不可補繳中斷部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按《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

參保人員個人補繳中斷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補足繳費年限的,按照《關於職工醫療保險費繳納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威勞發〔2008〕12號)的規定執行。

未申報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個人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在2012年12月31日前補繳,仍按照各市區現行政策執行;逾期補繳的,按照《關於職工醫療保險費繳納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威勞發〔2008〕12號)的規定執行。

二、社保補繳的其他情況

(一)參保人員首次參保時,需補繳參保前連續工齡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要提供與原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工資發放憑證等原始證明材料。補繳的最長年限不得超過十年,且參保後需逐年繳費五年以上。

(二)《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個人,按規定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時,一次性繳費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按繳費當年全市靈活就業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男未滿60週歲、女未滿55週歲,未參保的原固定職工,符合國家規定參保條件的,可辦理參保手續,按不低於2011年全市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和比例,一次性補繳自1993年1月至2011年6月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原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可自離開單位起補繳,但補繳起始時間不得早於1993年1月。2013年1月1日以後補繳的,自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四)已經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能補繳1995年1月1日後基本養老保險費。

(五)參保人員補繳中斷期間基本養老保險費,原則上應將全部中斷部分一次性補齊,確實不能一次性補齊的,按自後往前的順序依次補繳。

三、所要補交的信息

1、身份證號碼

2、姓名

3、有社保卡的需要社保卡的電腦號

4、需要補交的時間段

5、時間為當天成功補交(每月1-15號)

綜上,其實不管在山東省還是其他地方,以自己的身份去補交社會保險的話,多半補交的都是養老保險,因為醫療保險我們平時就用的着,有些人主要是覺得養老保險現下用不着,所以當時也就沒有繳納了。之前的繳費年限也計算在其中,但要補繳的話,也只能往後繳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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