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社會保險登記表填寫範本之中都包含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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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慶社會保險登記表填寫範本之中都包含哪些內容?

重慶社會保險登記表填寫範本之中都包含哪些內容?

重慶社會保險登記表填寫範本之中都包含的內容具體如下:

1、單位名稱(章):與工商登記、有關機關批准成立證件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中單位名稱一致。

2、登記類型、單位類型、經濟類型、事業單位經費來源、隸屬關係、參加險種:參保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在所選擇項的括號內用“√”表示。參保單位是事業單位類型的,還需在“是否是企業化管理”項內相應打“√”。

3、組織機構代碼:批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中的代碼。

4、工商登記信息:按工商執照的有關內容填寫。

5、批准成立信息:按有關機關批准或成立的文書或其它核准執業證件上的內容填寫。

6、參保單位法人代表或負責人: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填寫法人代表有關信息。不具有法人代表資格的,填寫單位負責人有關信息。法人代表或負責人為中國國籍,其證件類型和號碼按我國居民身份證填寫;如為外籍人員,根據護照內容填寫。

7、單位地址:按單位所在的詳細地址填寫,應寫明所在區(縣)、街(鄉、鎮)、路(道、衚衕)和門牌號碼。

8、所屬分支機構:單位所屬分支機構在三個以上的,另附表填寫。

9、社會保險登記證編號和單位編號:由社保機構審核後填寫。

二、用人單位需要在什麼時候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相關法律規定:

1、《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2、《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記、遷移、註銷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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