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書之中都包含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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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申訴書之中都包含哪些內容?

刑事申訴書之中都包含哪些內容?

(1)申訴人 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住址、在押申訴人的現押住所等。

(2)事由。指何人因何案、不服何法院何字號的判決。

(3)請求事項。寫明申訴人請求_________人民法院要解決的問題。

(4)申請事實和理由。這是申訴狀的重要部分。首先敍述原判 認定的事實,列示證據,然後針對原審裁判在認定事實、定性、適用法律、執行訴訟程序或對民事行政案件處理不公等錯誤的地方,加以申辯、反駁、糾正。

(5)呈遞機關 名稱、申訴人簽名蓋章、日期。

(6)附項。申訴狀副本份數和物證、書證件數。

二、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訴請求?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訴人的範圍主要有:

(一)當事人

當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由於他們對案件最瞭解,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否有錯誤,也是較清楚的。如果他們認為原裁判確有錯誤,有權用申訴的方式表示自己的意見,這是再審材料來源的最重要方面。

(二)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他們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也比較瞭解,他們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有錯誤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三)當事人的近親屬

當事人的近親屬,是指當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他們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一般也較瞭解,如發現生效判決、裁定有錯誤,也可提出申訴,這是再審的重要材料來源。

相關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如果刑事案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代理人等,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決定、或者是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等的決定,可以在限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訴請求。需要注意的是,此類請求必須要在限定的期限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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