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崗申請書範文之中一般都包含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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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崗申請書範文之中一般都包含哪些內容?

調崗申請書範文之中一般都包含哪些內容?

調崗申請書範文之中一般包含內容具體如下:

1、在申請書上方正中間寫題目為“調崗申請書”,再起頭要寫上尊敬的各位領導。

2、正文的第一部分要簡單的介紹一下自己,第二部分要寫自己的工作表現和業績。

3、正文的第三部分要寫主要的實際情況和客觀困難,末尾要寫請求和懇請、申請被領導批准的希望。

4、還要寫上感謝領導和祝願的話語,寫上自己的名字和日期。

5、温馨提示:入職之後覺得現工作不太適合自己,需要調動工作就可以提交調崗申請書給領導。

二、企業可以單方調崗的情形有哪些?

1、口頭調崗超過一個月未主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雖未採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變更後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且不違背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採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這種情形在實際的工作中也有不少案例,用人單位口頭通知職工調動工作崗位,職工雖不很情願但也服從安排。但履行一段時間後不想繼續再現崗位工作,起訴單位違法調崗將得不到支持。

2、已變更合同無法證明存在欺詐脅迫情形

勞動合同法中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屬於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

單位調換職工崗位,已經簽署書面的變更文件,如果勞動者無法證明用人單位存在脅迫欺詐的行為,變更合同應該有效。

3、員工不能勝任崗位工作調崗

對於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的調崗,是該員工應不能勝任工作而降低工作要求的調崗,目的是為了在該員工不能勝任原工作的情況下,將其調到相對工作要求、工作能力低的崗位,能夠繼續為企業服務。這種調崗不需要與員工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自主安排。

4、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需要調崗,前提是在勞動合同中工作崗位約定得比較寬泛,可以對於勞動者的工作地點或作崗位在較小的範圍內變更,用人單位要儘量使得變更對勞動者的不利因素降到最低,證明這種調整的合理性。

職員在正式入職之前,一般工作崗位就已經確定了。但是這並不意味着職員的工作崗位不可以變動,在發生特殊情形的時候,單位可以單方面調整職員的工作崗位。在特殊情形沒有發生時,職員也可以提出崗位變動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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