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給的失業金多少錢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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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給的失業金多少錢一個月

我國失業金多少錢一個月

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

失業保險金標準應當低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於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下面以上海市為例:

《上海市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一條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計算)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計算。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 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期限最長為 1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失業人員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不滿1年,但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可以視作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第十二條 (剩餘期限的合併計算)

失業人員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業且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後又再次失業的,核定其期限時,應當將其剩餘期限合併計算。合併計算後,失業人員連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第十三條 (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

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

失業保險金標準應當低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於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二、相關知識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失業保險待遇是由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構成。失業保險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只有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項待遇。

失業保險是一種國家的福利性保險政策。如果勞動者處於失業的狀態,又已經按時繳納了失業保險,就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當然了,為了保障社會的正常運轉以及減少國家財政的不必要浪費,失業者可以領取的失業金是隨着時間減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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