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計算失業保險金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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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是勞動法中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需要交納的保險類型。在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形下,勞動者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那麼,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候,怎麼計算失業保險金額呢?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如何計算失業保險金的金額

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

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

失業保險金標準應當低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於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計算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計算。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本地城鎮户籍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解除7日內,由用人單位持終止、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失業保險視作繳費年限認定表》(具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需提供該表格),職工檔案,户口簿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社保減少受理憑證或提供蓋過登記章的養老保險手冊(單位已辦理社保減少手續,但由於結算原因,五險庫仍顯示為參保狀態時提供)送職工户籍所在區就業服務機構。

本地城鎮就業轉失業人員應在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辦理失業登記,失業登記後,應當參加職業培訓,開展求職活動,並按月到經辦機構(街道、鄉鎮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站)接受失業狀態確認和就業指導。每月10、11日(遇節假日順延),失業人員本人憑失業證、私章到户口所在街道(鄉鎮)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站或社區服務室辦理領取手續,每月22日起失業人員可持太平洋卡領取失業保險金。

以上內容就是關於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的問題,實踐中,失業保險金不是勞動者能夠隨便領取的,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如果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方面你有什麼法律疑問的,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在線律師獲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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