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失業保險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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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失業保險賠償標準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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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的賠償標準

失業保險的賠償標準根據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待遇第二十一條,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按照本條例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四)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第二十二條失業人員每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設區的市根據省人民政府確定的企業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確定。

第二十三條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以下稱享受待遇期限),根據本人及其失業前所在單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以下稱繳費時間)確定:

(一)繳費時間不滿一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

(二)繳費時間滿一年的,領取二個月失業保險金;

(三)繳費時間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滿八個月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餘數超過四個月不滿八個月的,按照八個月計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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