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失業保險費企業的失業人員能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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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該規定中“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應理解為失業人員失業前的應繳費期間,累計繳費滿1年,而不限於在失業前一年發生。也就是説,只要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就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即使其在此期間曾有過欠繳行為,也不影響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
《社會保險法》第45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欠繳失業保險費企業的失業人員能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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