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養老保險是否可以認定為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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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職的時候一般都是會參加養老保險的,而等到符合領取條件的時候,就可以享受到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一定的養老金。那實踐中,夫妻一方養老保險是否可以認定為共同財產呢?本站小編整理了有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方養老保險是否可以認定為共同財產

一、一方養老保險是否可以認定為共同財產

養老保險金的資金來源即養老保險費主要是由國家、企(事)業和個人三方按照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分攤而繳存的,而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通常是由單位從職工工資中進行扣繳或統籌,因此,具有工資屬性的養老保險金應當納人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養老保險金可分為:

(1)已實際取得的養老保險金;

(2)當事人已經退休,具備享受養老保險金基本條件但尚未領取的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

(3)當事人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的養老保險金。

前兩種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第三種情形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3條處理,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户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過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等費用能否分割

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是專門針對個人身體受傷後需要治療,身體殘疾後喪失部分或全部勞動能力而給予的補助。由於這些費用的獲得都是以個人身體傷害為代價,而且我國目前的經濟發達程度還不是很高,這方面的賠償還很有限,因此,這些費用應由受傷害人個人支配、使用,屬一方個人財產。

《婚姻法》中只列出了“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實踐中,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費用除醫療費和殘疾人生活補助費外還有其他各項費用,如精神撫慰金、一次性工傷辭退費、交通補助費、營養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假肢安裝費、被撫養人生活補助費,還有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等。對這些費用不能因為《婚姻法》或司法解釋未具體列舉出而排除在夫妻特有財產範圍之外,也不能僅僅以是“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費用而一概認定為夫妻特有財產。應全面理解本項的兩層精神含義:一是必須是因身體受傷害獲得的費用。二是這些費用必須以賠償為目的,如上述費用中的被撫養人生活補助費,雖系因受傷獲得,但賠償的對象不是受傷者本人,而是原本可依靠受傷人的撫養生活的人,這筆費用最終歸被扶養人所有,不應計入一方個人財產。

實踐中,夫妻一方養老保險有些情況下屬於個人財產,但有的情況卻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實踐中就要區分不同的情況來處理才行,不能一味的認定一方養老保險就一定屬於個人財產或者共同財產,這樣對另一方來講就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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