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養老保險原則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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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的養老保險原則是怎樣的?

我國的養老保險原則是怎樣的

(一)保障基本生活。基本養老保險的目的是對勞動者退出勞動領域後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這一原則更多地強調社會公平,有利於低收入階層。一般而言,低收入人羣基本養老金替代率(指養老金相當於在職時工資收入的比例)較高,而高收入人羣的替代率則相對較低。勞動者還可以通過參加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 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獲得更高的養老收入。

(二)公平與效率相結合。養老保險待遇水平既要體現社會公平,又要體現個體之間的差別,在維護社會公平的同時,強調養老保險對於促進效率的作用。

(三)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目前大多數國家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都實行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即要求參保人員只有履行規定的義務,才能享受規定的養老保險待遇。這些義務主要包括: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依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達到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養老保險繳費為條件,並與繳費的時間長短和數額多少直接相關。

(四)管理服務社會化。按照政事分開的原則,政府委託或設立社會機構管理養老保險事務和基金。要建立獨立於企業事業單位之外的養老保險制度,就必須對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並依託社區開展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五)分享社會經濟發展成果。在社會消費水平普遍提高的情況下,退休人員的實際生活水平有可能相對下降。因此,有必要建立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使退休人員的收入水平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和職工工資水平的提高而不斷提高,以分享社會經濟發展的成果。

二、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的優惠政策:

1、未達到退休年齡與原國有企業解除關係等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可以從當地實行個人繳費制度之時起按城鎮個體勞動者的參保辦法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並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統籌結合”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2、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可以按照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補繳從當地實行繳費開始至法定退休年齡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原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2011年底已經有34名從事靈活就業人員(其中含超齡人員2名)符合參保條件,進入人力資源市場按個體身份辦理養老保險接續手續。使原國有企業解除勞動關係人員能夠及時繳納養老保險。使他們解決後顧之憂,使其達到 “老有所養”“病有所依”。

3、個體勞動者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養老保險可申請從1999年10月開始補費。這一政策是政府2011年出台的階段性特殊政策,有時間要求,請您在2011年12月底前抓緊辦理,過期不再辦理。從明年1月起,我國將按國家、省有關規定辦理。如果您抓住了這個機會,給您帶來的好處,一是往前補繳11年的養老保險費,繳費繳的少,11年一共補繳養老保險費19000元左右;二是繳費年限多了11年,相當於過去説的多了11年工齡一樣;三是多了11年繳費年限,到了符合退休條件時,養老金水平有很大幅度提高,您算一算這是一筆很划算的經濟賬,別再猶豫了,請您抓緊到所在的社保分局辦理參保補費手續。

4、個體勞動者和靈活就業人員欠繳養老保險費的,在2011年底前補繳2011年6月前的歷史欠費,不徵收滯納金。年底前未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從2012年1月1日起,按規定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年底前補欠費不收滯納金,2012年補欠費要收滯納金。

在我國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包括以上五個部分。首先我國的養老保險肯定是為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來源,而且我國的養老保險是權利和義務是一致的,因為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越長,到了退休年紀以後可以得到的養老保險金也就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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