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改革開放的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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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是我國國民一直關注的問題。現在完善的養老體質是經過長期的發展與改善的。為了養老保險以後更好的完善,瞭解他的發展歷程,結合經驗是十分重要的。本站小編整理了改革開放以來養老保險改革開放的歷程,為您詳細介紹一下我國養老保險改革開放的前世今生。

養老保險改革開放的歷程
老齡化是全球性的問題,但中國是世界上唯一一個人口老齡化過億的國家,並且,進入老齡化社會的步伐十分急速。2020年,中國老齡人口將達到2.4億,佔總人口的16%左右。預計到2050年,中國老齡人口將達到4.8億,佔總人口的35%左右,也就是説,到那個人中就有一位是老年人,中國將成為重度老齡化國家。

1982年,十二大將計劃生育確定為基本國策。政府頒佈通知,向獨生子女家庭60歲以上老人每人發一定的補助來解決養老問題。

1984年10月,中共中央十二屆三中全會發布《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之後,國有企業改革全面展開,要求企業獨立核算、自負盈虧,這一改革對中國養老保障體制的影響非常大。國有企業之間原本的大統籌關係開始瓦解,新老企業之間養老負擔的不均衡問題,部分老企業無力承擔退休職工養老責任等問題迅速顯露。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國家開始在一些市、縣進行養老保障費用的社會統籌試點,即在統籌區域內的企業之間,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節餘”的原則,確定養老金的支出比例,由政府指定的勞動部門負責養老金的統一收繳、發放。這一改革的實質,是在統籌區域內的企業之間實施養老保障費用的轉移支付,因此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不同國有企業之間養老負擔不均衡的問題。

1991年6月,在試點的基礎上,國務院發佈了《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明確宣佈實行養老保障的社會統籌。社會統籌體制開始在全國範圍內逐步推行,統籌層次大多集中在市、縣兩級。

1993年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正式拉開了城鎮職工養老保障政策改革的開端,力圖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規定按照社會保障的不同類型確定其資金來源和保障方式,城鎮職工養老和醫療保險金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户相結合。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試點階段始於1995年。1995年3月,國務院下發《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改革方向是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户相結合。由於不同部門之間在一些問題上存在意見分歧,改革同時提供了兩套不同的具體操作方案,並允許地方自由選擇甚至適當修改。

1996年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家庭養老支持政策;國家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城鄉社區養老服務

1997年到2003年,養老政策的城鎮統一

1997年7月,國務院發佈了《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決定建立統一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障制度,已經實行的兩套方案向新的“統賬結合”方案過渡。統一後方案的要點是:全國統一按職工工資的11%建立個人賬户,其中個人繳費逐步從4%提高到8%,其餘部分由企業繳費劃入。企業繳費率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決定》還要求對養老資金的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逐步實現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

1998年8月,國務院又發佈了《關於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和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政策實施進一步調整。主要內容包括:將原來11個行業的行業內養老統籌移交給地方(省、直轄市)管理;提高統籌層次,實施省級統籌;養老金的差額繳撥改為全額繳撥,並實施養老金社會化發放。

2000年12月,《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提出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總目標是:建立獨立於企業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規範化、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障體系。

2003年10月,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加快建設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決定》對於農村養老問題也提出了方向性的要求,即農村養老保障以家庭為主,同社區保障、國家救濟相結合,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005年,“雙軌制”質疑聲伴隨着的制度建立

2005年12月,《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正式發佈,明確了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領域的主要任務。“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户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户。”“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户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户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户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2005年左右,中國養老保障體系初步建成——中國第一層次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已從國有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職工,擴大到其他所有制企業職工。第二層次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從無到有。(社會保險包括社會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商業養老保險)

與此同時,在一系列的調整進程中,不同企業單位的職工養老金差距逐漸顯現。截至上世紀80年代末,此前全國企業、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休的基本養老金(即基本退休費)計算方法是一樣的,不因所在單位類別而有明顯差別。資料顯示,1990年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全國年人均額分別為1607、1715、1771元。到了2005年全國企業單位退休職工人均基本養老金為8565元(714元/月),而同期的機關和事業單位則分別為17633和16147元(1469和1346元/月)——企業退休職工的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僅為機關事業的一半。

鑑於上述情況,2006年6月,經國務院批准從2005年度開始連續三個年度上調,並從2008年起再連續提高三年且其幅度高於前三年。2005年至2015年,國務院每年宣佈上調企業養老金,年均漲幅平均10%,已連續11年。

2012年3月,養老金並軌制——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和企業職工一樣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全國“兩會”上引起代表委員們的關注和熱議,對養老體制進行改革、取消養老金“雙軌制”的呼聲高漲。

2013年,“以房養老”及雙軌制並軌

2013年12月,人社部確定養老金雙軌制並軌方案。2014年12月,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和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審議通過。

此外,在2013年,國務院正式提出“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開始推進“以房養老”。多部委和專家在閉門會議上達成了延長養老保險15年繳費年限的共識。三中全會決定公佈了“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政策。

其中,《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提出“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推進“以房養老”,即房屋產權擁有者,把房子抵押給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後者每月給房主發放固定資金,房主去世後,其房產出售,所得用來償還貸款本息。

當年還推出的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等。

2014年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合併實施

2014年2月,《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公佈:到“十二五”末,在全國基本實現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城居保)制度合併實施,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範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年滿16週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繼續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個人繳費標準統一歸併調整為每年100元至2000元12個檔次。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户養老金組成,並支付終身。基礎養老金由中央確定最低標準,並將建立正常調整機制。

2014年也是《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落實取得成效最多的一年。這一年國家陸續推出30多項養老產業政策及指導意見,影響較大,涉及有土地、金融、專業人才培養、養老機構、社區、居家、行政審批、管理、外資介入、醫養結合、社會力量介入、政府購買服務,標準化等方面,基本覆蓋了養老產業所需的方方面面。

2015:並軌實現,延遲退休政策擬漸進

2015年,養老金改革動作頻頻,養老保險“雙軌制”實現並軌,養老基金確定進行市場化投資運營,商業養老保險有望獲政策支持,延遲退休也有了落地時間表。

今年1月14日,國務院下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多年來備受詬病的養老保險“雙軌制”成為歷史。根據《決定》,改革後,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從各地情況看,均按照此規定執行。《決定》還提出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4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作為《決定》的配套舉措,對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的發放、轉移、領取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

今年8月23日,國務院正式印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由此,養老金的投資渠道大大拓寬,投資範圍包括銀行存款,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國債,政策性、開發性銀行債券,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上市流通的證券投資基金,股票,股權,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等等。

2015年10月26日至29日,十八屆五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提出積極開展應對人口老齡化行動,弘揚敬老、養老、助老社會風尚,建設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的多層次養老服務體系,推動醫療衞生和養老服務相結合,探索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通過購買服務、股權合作等方式支持各類市場主體增加養老服務和產品供給。

《建議》提出:完善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户制度,健全多繳多得激勵機制。實現職工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建立基本養老金合理調整機制。

《建議》還提出,全面開放養老服務市場,通過購買服務、股權合作等方式支持各類市場主體增加養老服務和產品供給。

備受爭議的“出台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政策”,也被納入十三五規劃建議之中,引發支持和反對不同意見,反響強烈。

2015年12月2日,由中國社會科學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及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共同主辦的《人口與勞動綠皮書:中國人口與勞動問題報告No.16》發佈會在北京舉行。該報告建議,延遲退休可分“兩步走”:2017年完成養老金制度並軌,取消女幹部和女工人的身份區別,將職工養老保險的女性退休年齡統一規定為55歲。從2018年開始,女性退休年齡每3年延遲1歲,男性退休年齡每6年延遲1歲,至2045年男性、女性退休年齡同步達到65歲。對於居民養老保險的退休年齡改革方案,報告建議居民養老保險的退休年齡從2033年開始每3年延遲1歲,直至2045年完成。

人社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金維剛12月9日在一個論壇上表示,人社部正在制定的延遲退休政策是一份比較穩妥的方案,大約每三年提高一歲。該方案的基本原則是:小步慢走,逐步延長退休年齡,同時在延長退休年齡之前建立緩衝的機制,儘量減少退休政策調整帶來的影響。

12月10日,人社部發言人李忠表示,延遲退休將採取“小步慢走,漸進到位”,即每年只會延長几個月的退休年齡,同時提前向社會預告,給公眾以心理預期。

通過上文對養老保險改革開放歷程的總結分析,可以看出我國的養老保險機制一直都處於完善過程中的。雖然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很多欠缺的地方,相信在經過幾年的發展,我國也能建立十分完善的養老保險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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