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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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醫療保險費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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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基本醫療保險費有什麼規定 ?

  1、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比例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為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7.5%,職工繳費比例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隨着經濟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比例可作相應調整。
  2.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基數
  用人單位以上一年度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為月繳費基數。
  單位和職工個人月繳費基數低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以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高於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
  3.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劃入個人帳户的比例
  國務院規定:用人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帳户。劃入個人帳户的比例一般為用人單位繳費的30%左右,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個人帳户的支付範圍和職工年齡等因素確定。
  4.用人單位和參保職工不繳或欠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帳户的處理
  用人單位和參保職工應當認真履行繳費義務,不繳納或欠繳醫療保險費時,職工個人帳户資金停止計入。個人帳户的結餘資金可以繼續使用。
這是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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